第二节 司法费之司法收入

宣统三年(1911年),法部下文令各省切实整顿各省司法收入各费,“查近年筹办审判,改良监狱,省会商埠均已具有规模,惟财政支绌,各省皆同,而嗣后续应筹备事宜,诸待扩张,需款益众,是关于司法各项收入,亟应设法整顿,庶足以资补助而利推行”[43]。在该文中,法部将“审判事项应有之收入”即司法收入分为罚金、讼费及状纸费三类。据陈锋统计,目前可查清末财政说明书全国共计22份,分别涉及奉天、黑龙江、吉林、直隶、山东、陕西、河南、陕西、甘肃、四川、新疆、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福建22省的地方财政状况。其中,有司法收入项的是,奉天、黑龙江、山东、河南、甘肃、四川、新疆、江西、湖北、广东、福建11省份。通过对这11省份的考查,发现这11省的司法收入项主要包括罚金、讼费及状纸费三项,但又不限定于此。如黑龙江省司法收入除了讼费、状纸费、罚金外,还包括赎金、和息费、控债提款、保呈费、传票费、封狱油灯费、赃物变价等;奉天省司法收入则包括讼费、赎金、罚款、司法规费、罪犯习艺所售品等;而河南省财政说明书中作为司法收入的只有状纸价和教养局工作所得两项。对此,本部分将以上述11省为例,说明各项司法收入沿革及在地方的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