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消费:分手后如何处理恋爱账单?

在恋爱期间,情侣一起约会、逛街购物、外出游玩,产生各种消费很正常。在通常情况下,男女双方都会花钱,经济条件好的一方可能会多花一些。恋爱期间彼此也不会计较谁出得多谁出得少,而一旦双方分手,这些消费、转账、互赠的礼物都极易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

分手后如果面临对方要求返还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该怎么办?

典型案例

周山和杨柳是通过一家婚恋网站相识的。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后,二人均感觉对方还不错,于是在认识半年之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他们经常约会,一起吃饭、逛街,彼此也会互相赠送一些小礼物,周山也常带杨柳在国内外旅游。当然,关于恋爱期间的所有花费,虽然双方都有承担,但周山承担的相对较多。

在恋爱的第二年,双方将二人的婚姻大事提上了日程,商量着什么时候见彼此的父母及亲友,拍什么样的婚纱照,举办什么样的婚礼。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及其家人在正式谈婚论嫁的时候,因彩礼嫁妆、婚宴等问题谈崩了。

最后,这场婚事无疾而终,他们二人以分手收场。

分手后,周山算了一笔账,同时给杨柳发了一份清单,要求她返还在恋爱期间自己所花费的款项、购买的礼物。杨柳收到后傻眼了,双方恋爱期间因逛街购物、吃饭、游玩而产生的花费也不只是周山一人负担的,她也负担了很多,何况消费都是双方共同的消费,需要返还吗?情侣之间互赠礼物难道不是很正常吗?这也要返还吗?

案例分析

恋爱期间的消费或者账单,一般是男女双方为了促进彼此感情、表达心意而进行的正常社交支出,系双方完全自愿支出,而且系双方共同消费,无法完全区分各自所花费的数额,且一方在付款时就应明白其行为相当于已经做出了愿意承担全部费用的承诺。既然如此,一方如何能在分手后,再要求另一方支付恋爱中的账单呢?

而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更是彼此之间为了维系彼此感情、表达爱意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关于赠与的规定指的是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所有的赠与都体现为赠与合同,只不过有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之分。案例中提到的赠与财物指的就是赠与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故情侣之间互赠礼物系基于道德义务的一般赠与行为,赠与已经完成,不能要求返还。基于社会习俗、生活常识而言,对于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或者双方用于维持恋爱关系的餐饮、旅行等自愿性质的日常性消费,一般不能主张返还。

在恋爱关系不再存续时,一方请恋人看电影、吃饭、逛街、旅游、送礼物等恋爱支出,支付方无权要求对方分摊或偿还。此类具有日常性、即时性消费特点的“恋爱经济账”,仅具有道德意义,属于一般性赠与,收受一方可不予返还;且自由恋爱是促成婚姻幸福的重要因素,此类恋爱经济账来往均符合社会的一般消费习惯。

除了日常的小额消费性支出,恋爱期间可能引发分手后纠纷的支出还有哪些类型?分手后的“恋爱经济账”主要包含哪些?哪些能够追回?哪些不能追回?影响能否追回的具体原因有哪些?

1.红包往来

朋友圈里那些“520”或“1314”等特殊节日的红包照片令人羡慕,但当双方闹分手时,这些在诸如情人节、纪念日等特殊日子发来的红包能否要回呢?

关键在于要区分这些红包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贷。一般而言,这类在特定节假日发出的表达爱意的红包有着特殊含义,特别是数额为“520”“1314”的红包,其意在表达“我爱你”“一生一世”等信息。这种支出的目的也是更好地维持双方的恋爱关系,促进双方的感情。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在恋爱关系中的“一厢情愿”的红包被认定为赠与的可能性比较大。因此,恋爱期间的红包经济账,在恋爱关系结束后,接受红包的一方没有义务返还。

2.恋爱期间送的房产车辆

相较于一般生活消费,恋爱期间购买的房或车等经济账,属于大额消费。而且其消费目的多数在于促进将来共同生活,进行消费的一方有着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组建家庭的期待。

因此,法院通常将其视为附带解除条件的赠与,并非一般性赠与,即如果恋爱中的双方结婚,赠与协议所附加解除条件不再生效,赠与无须返还;而如果双方分手,恋爱关系不再存续,则该附加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达成,被赠与人应当返还该赠礼。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是有例外的。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不以结婚为目的送对方房产、车辆时,则属于恋爱期间自愿赠与情形,此时不能主张返还。

恋爱固然美好,但在享受甜蜜爱意的同时建议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智地管理好这笔恋爱经济账,才是对自己负责、对恋爱之人负责的明智之举。

3.恋爱期间的转账

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等难免有一些经济往来,转账就是比较常见的方式。也有不少情侣在双方分手之后因为经济原因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司法裁判案例,在此对请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能否得到支持进行法律分析。

首先要明确转账的性质是什么,也就是对簿公堂时,案子的定性是什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主要有这几种认定:一种是认定为借贷,第二种是认定为赠与,还有可能是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

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

第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了应当有如转账等的借款交付行为之外,还应当有借钱合意的成立。因此,原告在以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起诉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出具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的证据,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赠与也可以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可知,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之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附义务的赠与,若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仅仅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证据表明属于借款,则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但具体是否附有义务,各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据具体案情、结合地方的经济发展情况等,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认定也有不同。

比如,有的法院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条件,以酌定的金额标准划分,小于该金额的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情谊的无义务的赠与行为,而大于该金额的则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加义务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所附义务未履行,赠与人可撤销赠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有法院酌定返还一定金额的转账,其他的视为无义务赠与。

第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他人遭受损失。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以后,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而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多数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给付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金钱往来的性质及目的难以言明,因而不会将钱款简单认定为民间借贷或赠与。因为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是接受转账的一方构成不当得利,而得利者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刑事诈骗。

如果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哄骗对方钱财,达到法定数额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成立诈骗罪,不能仅依靠转账记录,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若诈骗罪名成立,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司法实践中,达到3000元以上一般算数额较大。

对于恋爱中的“小额日常消费性支出、恋爱期间的红包往来、恋爱期间送的房产车辆和恋爱期间的转账”等四个问题,相恋的人一定要明白,一旦两人分手,恋爱中的支出哪些受法律保护能够要回来、哪些无法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