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假结婚赚钱,不行
- 老百姓身边的法律事儿——民法典案例采撷
- 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编著
- 1177字
- 2022-11-09 09:58:22
杜小芳的房子虽然老旧了,却很值钱,因为这套房子拥有该市最有名的重点小学的入学资格,是名副其实的“学区房”。可她还没有结婚,还没有孩子,感觉资源浪费了。
袁大强的儿子马上就要上小学了,他很想让儿子就读本市最有名的重点小学,可是他们的户口不在那里,按政策无法就读该小学。
经人介绍,袁大强认识了杜小芳,一商量,想到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两人立即结婚,这样就能将袁大强父子的户口迁到杜小芳的户籍地,儿子不就能读重点小学了吗?
当然不是真结婚。经“友好协商”后,他们签订了一份《结婚协议》:杜小芳配合袁大强办理结婚登记、户口迁移登记、儿子的入学登记,户口迁移完成当天袁大强付给杜小芳10万元,儿子一入学就办理离婚手续,将户口迁出,如果没有按时迁出,袁大强就要支付违约金30万元。
一切都按照他们的策划进行得很顺利,结婚了、户口迁了、儿子读重点小学了、杜小芳的10万元到手了。可是,因为袁大强迟迟不把户口迁出去,杜小芳就将袁大强起诉到法院,要求袁大强支付违约金30万元。
袁大强却拒绝支付违约金,说《结婚协议》是无效的,并且还反诉,要求杜小芳退还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袁大强为了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与杜小芳订立《结婚协议》,通过结婚方式将户籍迁入杜小芳户籍地,二人结婚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达到户口迁移的目的,《结婚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合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杜小芳要求袁大强支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杜小芳将10万元返还给袁大强。
某些人为了获取某些不正当的利益,往往会采取一些诸如假结婚、假离婚、借名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殊不知,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本质在于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案例中,袁大强与杜小芳签订《结婚协议》,不是为了共同生活,而是为了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该协议达成的效果,势必会影响其他孩子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所以该协议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若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因此法律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所以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杜小芳要求袁大强支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请求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所以法院还判决杜小芳将原来收取的10万元返还给袁大强。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那些采取假结婚、假离婚、借名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都会说“不”!
牟锦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