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房屋涨价反悔不卖?不行

陈潇通过中介从左羽那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140万元,陈潇当场支付了10万元定金及30万元的购房款,双方约定60日后去过户并支付尾款。

令人没想到的是,此后房价大涨,到双方约定过户时,周边同样的二手房已开价200万元,陈潇还没来得及欣喜,就收到了左羽毁约的信息,说房子自己要住,不卖了。陈潇多次找中介出面沟通无果后,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左羽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70万元违约金。

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左羽极力主张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认为陈潇主张的70万元违约金过高。陈潇则认为左羽的这种行为明显是不诚信行为,并表示房子是一定要过户的。

法官向双方释明,本案中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在守约方,如选择继续履行,出卖方除协助过户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如选择解除合同,损失赔偿可以包括房屋涨值部分在内的可获得利益。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左羽同意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赔偿陈潇律师费等违约损失2万余元,陈潇在过户当天支付剩余房款。

《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因此,在涉及房屋产权过户等非金钱债务时,除因标的物不能履行或不适于履行等情形外,继续履行合同还是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选择权,在守约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在请求违约方履行过户登记手续等非金钱债务的同时,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选择解除合同等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守约方可以按合同约定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包括房屋增值等可以预见的利益。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