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代汉族家庭形态研究
- 刘晓飞
- 24130字
- 2024-11-02 09:36:56
绪论
一 选题价值
家庭组织源远流长,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一直“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层自治单位,是社会关系的一面镜子。任何社会现象都和家庭联系在一起。要深入了解中国古代社会,就必须研究中国古代的家庭。”[1]可以说,传统的家庭、家族研究,是中国古代史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它需要从历史学、法学和社会学等角度进行多方面的探研。
以女真族为主体民族建立的金代,与南宋对峙百余年,“继辽、北宋之后,在改变中国历史的面貌、丰富中国历史的内容上,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朝代”[2]。况且金代,“不仅上承唐宋,而且下启元明,其地位尤为重要。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金史研究的如何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制约人们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全貌,及其嬗变规律的整体把握与深刻体认”[3]。所以,金史研究意义深远,而对于金史研究,开先河者首推金末元好问。[4]此后,元朝三史并修,所修《金史》被称为“良史”。[5]当然《金史》也存在疏漏、讹谬之处,清人又对《金史》进行了考订。[6]建国后,对于金代史的研究比以前略为深广。特别是到20世纪80年代以来,史学界思想解放,金代史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在政治、经济、文化、宋金关系、辽金关系、民族源流等诸方面都有丰硕的成果问世。但是,我们发现对于金代历史的研究,多限于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关系这几个方面,而对于金代家庭史尤其汉族家庭的研究鲜有涉及。
金代的统治民族——女真族以少数民族的身份入主中原,在胡汉文化不断的碰撞和交融下,社会经济基础以及上层建筑也在进行冲撞和整合。生产方式上,作为建国主体民族女真族早期从事农业和渔猎等,汉族和渤海族从事农业,契丹、奚族从事畜牧业兼营农业,而且各民族生产力水平差别甚大;生活方式上,各民族交错杂居,广大的少数民族汉化、中原地区的汉族胡化显著,以至通过当时人们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把民族融合的特点体现的淋漓尽致;文化层面上,女真族武力征服中原时,也被汉族的文化所驯服,儒家的礼乐文化所产生的影响充斥着社会的各个层面。此外,金代萨满教、佛教以及道教等宗教信仰的盛行,都对当时民众的文化心理产生了深刻影响。因此,在政治、经济、文化互相糅合下,对于人口占绝大多数的汉民族而言,其家庭的研究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首先,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元素。家庭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社会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婚姻关系是它的存在基础,血缘关系是它的联系纽带,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制约着它的发展,家庭中经济是所有一切的基础。家庭成员的组成、成员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家庭内部的伦常、家庭关系的维系、家庭成员对国家所负担的义务、家庭的收支和管理、家庭的宗教信仰、家庭教育等等,都与当时社会方方面面有着联系。家庭“以缩影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7]。所以,对于家庭研究的深入,更能反映出当时政治制度、经济、文化风俗等实际情况。
从国家和家庭的关系上讲,家庭是国家的基本细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社会中的各种类型的家庭与国家不可割裂。《孟子·离娄上》曰:“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古代中国家国一体。岳庆平先生也谈道:“一方面是因为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最小的一极,而国家与天下、民族、社会等概念的结合使中国传统国家几乎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同义词,是最大的一极。另一方面是因为尽管家庭与国家范围狭广差别很大,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却有着一种不同寻常的特殊关系。”[8]家庭史的研究必然涉及国家相关制度政策,家庭的形态、家庭中的尊卑秩序、宗教及其道德,无不深刻影响着国家的秩序和法度。所以,对金代家庭的研究,是研究当时社会不可或缺的一个课题。
其次,金代汉族家庭形态的研究对于推进古代中国家庭史和金代社会史的断代研究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从家庭史研究的整体来看,学界对于中原汉族政权的研究成果颇丰,如对宗法社会父家长制家庭、秦汉时期的个体小农家庭、隋唐以来的累世同居共财的封建家庭的研究非常深入。但是对于女真族建立的金代汉族家庭研究,关注甚少。也有部分学者在一些论著中有所涉及,内容简单篇幅短小,通论性的著作尚没有面世。所以,金代汉族家庭的研究,可以弥补金代社会史研究的疏漏和缺失,对于加深中国古代社会史的研究大有裨益。
最后,金代是以女真族为核心建立的政权,是兼治少数民族与汉族的王朝,女真族长期生活在我国的东北地区,兴起后控制北中国的大片地区,囊括了原辽和北宋的部分统治地区,其统治下的民族成分众多,不仅生活着汉、女真、契丹、奚、渤海等民族,还生活着许多部族集团,如乌古里部、石垒部、迪烈部、唐古部、乌昆部等,但汉族人占绝大多数。对于此种统治形势下汉族制度研究相对较少,尤其关于金代汉族家庭的研究。金代女真家庭形态、宗室皇族都有所涉及,金代汉族家庭研究属于空白之处。所以金代汉族家庭研究对于金代多民族家庭研究具有补充意义。
二 概念与范围的界定
本书题目拟定为《金代汉族家庭形态研究》,故须对“汉族”与“家庭”进行界定。
(一)“汉族”与“汉儿”“汉人”“南人”
本书所研究的“汉族”家庭仅指民族成分而言,使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汉族”概念,亦即包括属于金统治地域内的全部汉族人,不包括汉化严重的女真、契丹、渤海及其他民族。之所以如此区分,目的只在于显示这种不同民族间的差异,而并不是“汉人”“南人”家庭之间的地域、水平差异。
有金一代,“汉族”“汉人”“汉儿”“南人”甚有区别,文献中出现的“汉人”并非与现代意义上的“汉人”外延与内涵完全契合,具备其历史时代性。关于“汉儿”“汉人”与“南人”定位,学界史家多有讨论。为使对本书所研究的汉族与金代所存在的汉儿、汉人、南人形成正确认识,以防混淆,特总结如下:
就两者具体民族属性而言,刘浦江与张中政先生都认为其民族属性为汉族,有的学者则认为“汉人”包括非汉族,如张其凡先生与张新艳先生。但这两位学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认为金后期“汉人”作为整个汉族指称出现,“汉人”与“南人”融为一体[9];后者则以地域为划分标准,认为“汉人”并不等同于“南人”。[10]赵翼《廿二史剳记校正》记载“金以先取辽地人为汉人,继取宋河南、山东人为南人”[11]。刘浦江先生认为,金代所谓“汉人”,专指原辽境内的汉族人民,“汉人(汉儿)”严格区别于“南人”。[12]陈述先生谈到,汉人虽是表明民族的,却并不全以民族作区别。依此来看,两者虽有区别,但并非完全以民族而论,而是兼之地域,并且还存在等级的区别。陈述先生称,辽金时期,汉人曰汉儿,口语文言一致。并且汉、汉儿、汉人一语在社会上使用无恶意,不含任何轻蔑、诟詈等贬义。[13]但也有学者有意对“汉人”“汉儿”“南人”分等级对待。张中政谈到“汉儿”是辽朝旧称的沿用,对汉人的一种轻蔑的称呼,一部分宋朝统治区(河北、河东)的汉人,不称“汉儿”。
书中对于“汉人”与“南人”的民族成分与地域性指代不做探讨亦不妄下定论,但确定的是,所探讨的金代“汉族”人仅以民族区分。
(二)“家庭”与“户”“家族”“宗族”
家庭是同居共财共爨的以婚姻为基础的血亲或拟制血亲的社会组织[14]。
婚姻与血缘是家庭存在的纽带,拟制血缘亦包括在内,这种间接血亲互动更需要法权关系的维护。如此,家庭涉及历史、社会、法律范畴,致使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家庭概念的界定讨论甚多。但就其最主要的外在表现形式——同居、共财、共爨三点成为构成家庭的要素,毋庸置疑。
1.关于“家”“户”。
家、户同作为日常生活组织单位,联系紧密,普遍来看一家即一户,但两者又不完全相同,其区别就在于划分标准的不同。通常情况下,婚姻与血缘是成家的必备条件,由于现实的情况,户往往被行政单位化,使之与家具有不同的社会意义,从而使得各自所要凸显的社会目的大大不同。“家”更强调其“宗”的法权关系和历史归属感;“户”则具有极强的行政意义,作为社会征发各种徭役兵役杂税的个体单位而存在。[15]依此看来,在金代,只要占有户籍,一个人同样可以称其为一户,这可以作为家庭的特殊现实实例,但是婚姻、血缘作为确立家庭的纽带作用并不因此而失效。
2.关于家庭与家族、宗族。
本书中家庭与家族、宗族联系密切,家庭统属于家族,家族又统属于宗族,以血缘亲近划分五服以内属于同一家族,其余疏亲则属于宗族,而家庭仍作为其基本单元存在。
自80年代以来,伴随社会学领域关于家庭社会史研究热情的高涨,对于家族、宗族以及家庭的研究成果也逐渐增多。家庭史研究以家族史研究为前导,以“族”为直接研究对象相对较多,后来“家庭”才逐渐成为研究的重点范畴被凸显出来。随着历史的发展,中国传统家庭与近现代家庭外延与内涵都发生了变化。中国传统家庭强调其宗族家族性,强调宗族不仅是一种血缘性的组织,更主要的是代表着在这一组织中实行的一套尊卑有序的原则;现代家庭则更注重将每一小家庭单独看作是一个存在个体,承担其自身以及社会责任,家庭独立性强。家庭存在于家族与宗族之中,“所谓族是由许多家所组成”[16],在始终保持其历史归属感与阶级本质的内涵之外,从外在形式、结构角度来看,家族与宗族某种程度上就是一个大家庭。费孝通对家庭进行这样的界定,“家庭指的是这样一个基本三角,由‘夫’‘妻’‘子女’构成。各种变化逃不出这个基本三角。”阎爱民同样从这个基本三角关系出发,对其做出这样理解,“家庭可以是一个核心家庭,也可以是个复杂的大家庭,乃至扩延到一个宗族。”[17]冯尔康更进一步指出“族是有男性血缘关系的家庭聚合体”[18]。王玉波认为“宗族、家族只是其(家庭)不同发展阶段的外在表现形式罢了”[19]。岳庆平认为:“家庭与家族在理论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家庭范围较小,是一同居共炊共财单位;而家族范围较大,不是同居共炊共财单位。家庭与家户在理论上的主要区别在于:家庭是个社会范畴,着重于亲缘关系;而家户是个行政范畴,着重于地缘关系。简言之,家庭是以亲缘或收养关系为基础的同居共炊共财单位。”[20]
由以上可知,家庭囊括于家族、宗族之中,从其与之内在的历史归属本位关系来看,家庭永远无法游离出家族、宗族,但二者又存在明显的区别。是否同居共财共爨成为其区别的主要外在表现形式,这不仅意味着家庭规模的扩大,更代表着此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更甚者是政治、经济、生活等各方面的互助以及依赖联系亲疏变化。“家”与“族”二者之间真正存在的区别和联系都可以归结为,其人与“宗”的内在原则,这一行为规范永远不变。以往尤其早期学界对于家庭、家族宗族的研究,全篇往往重在着墨于以何种标准来界定“家”与“族”,如何将家庭与之区分,这作为家庭或者家族史研究的基础,理应给以清晰的定义。但是如果将旨在过分强调二者之间的差别,作为文章的理论基础而对其进行探讨,对于二者持泾渭分明抑或避重就轻,只谈某一方面的治学态度,都是十分不可取和不科学的。所以,一味试图将家庭与家族宗族分开,不是本书所坚持宗旨。仅从人口规模基础上用是否同居共爨来区分二者,家族宗族便只成为单纯的数量累计和自然亲属关系的叠加,以致失去了其本质的意义,亦不是本书研究重点所在。分析家庭、家族、宗族三者联系、区别和发展变化中反映的当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百姓生活,有利于对整个金代社会的把握,以古鉴今,才是家庭家族史研究的真正价值所在。
总而言之,在中国古代,家庭都是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存在,当家庭各方面发展到一定程度便可称为一个大家族抑或宗族。界定何为家庭、家族、宗族,执着于将家庭与家族、宗族进行区分,难免偏激。“为了研究某个具体的问题的方便,也可将家庭的定义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人类学家出于本学科的需要,可用家族定义取代家庭定义;而心理学家出于本学科的需要,也可将家庭界定为性格相互影响的单位。”[21]本书鉴于此,所论及的家庭史中亦有对于家族宗族这一特殊大家庭的史料运用,这属于本书讨论的研究范畴和概念界定之内。
三 研究现状
家庭——家族是古代中国社会结构的核心,社会受其制约,文化为其形塑。家庭史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19世纪初直到20世纪,以家庭为审视对象,中国家庭史的研究可分为三个阶段。[22]20世纪初开始,学术界就很重视中国家族史的研究,并且已经涉及了家庭问题[23];20世纪20年代到80年代,将家庭作为首要研究对象的学术著作甚是少见,对于家庭史的研究交叉夹杂于宗族(家族)制度,尤其是婚姻妇女研究当中。例如,费孝通《江村经济》[24]、《生育制度》[25]、吕思勉《中国婚姻制度小史》[26]、高达观《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27]、陶希圣《婚姻与家族》[28];80年代至今,社会史研究高涨,一系列与家庭有关的著作和文章涌现。
按照本书的研究思路,做以下总结回顾。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关于家庭、家族、宗族的通论性专著。家庭属于社会学研究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对这一名词理论概念性的把握,有助于对本书家庭内容的驾驭,奠定写作的正确理论框架。许多通论性著作都对其进行了百家争鸣式的探讨;从历史学角度对家庭史的理论性研究,多处于与宗族(家族)制度夹杂当中,尤其与婚姻制度研究相关联而出现的较多。其次,关于金代家庭史研究具体的文章和专著。家庭史的研究对于金代来讲,尚属相对空白之处。没有专著出现,直接论述家庭的文章亦非常少见,但是一些与家庭相关的人口户籍、宗教、教育等研究成果,为家庭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相关组成部分研究提供了间接的指导和辅助作用,但并未回扣到家庭这个主题议题当中。最后,历朝历代对于家庭史的研究,为金代家庭史的研究提供了方法上和思路上的借鉴。以下将重要著作、文章分述如下:
(一)通论性研究成果
通论性著作中,家庭史不是研究主题,多附着在家族宗族史研究当中。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以家族为其研究的主要对象;《中国宗族制度新探》《中国古代的宗族与祠堂》以宗族为单位。《中国家族制度史》虽不以家庭为其研究主体,但对家庭含义进行界定,并对家庭与家族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加以说明,提出将累世同居共财的大家庭,归属于世家大族式家族组织的特殊组织形式,徐扬杰家族制度的研究为学术界家庭史的研究,提供了很好的起点与平台。[29]钱杭的这本《中国宗族制度新探》是对宗族制度研究新的探讨,并不一味沿以前学界传统思路进行深入,而是变化角度,将“党”“族”“宗”等分开论述,强调其“宗”的内部规范原则与汉人之间的关系,从而理解这一概念。对这一点本成果深表赞同,亦觉深有意义。另外,这本书中所说的“汉人”包括受汉化极深的一些其他民族。[30]《中国古代的宗族与祠堂》以与宗族相关的宗族的内部结构、外在祠堂祭祖形式以及其社会教化功能下族人生活状况为内容,对宗族进行较全面的探讨。[31]这些对于家族、宗族的探讨,对于家庭史的研究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王玉波《中国古代的家》一书才真正将家庭作为研究对象,但把氏族、宗族以及家族作为古代家庭存在的外在社会组织形式,亦尤其强调将家庭的研究与氏族、宗族、家族紧密相连。另外书中大、小家族家庭之所以不直接称为大、小家庭,而称为大家族家庭、小家族家庭,本成果理解为作者是在有意地强调其无论家庭规模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其一直不变的家族本体意识,只是表现形式不同罢了。[32]
为便于认识和研究,学者们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特征,对家庭进行归纳分类。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将中国家庭结构大体分为“汉型家庭”“唐型家庭”“汉型与唐型的折衷”三种形态。将秦汉以下“家族”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金代属于其中的第二阶段——宋元以下以族谱、义田、祠堂、族长来收宗合族的新家族形态。[33]书中资料翔实,就某一内容从不同角度以图表的形式将统计的数字一一呈现,一目了然,并进行了深入到位的分析,使得出结论准确可靠。这给予金代汉族家庭、家族形态一个总体上的对比参考标准,使得对其研究更加有的放矢,避免偏离主流;徐扬杰的《中国家族制度史》在论述中将中国家族史分为四个历史时期,金代属于宋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周积明、宋德金《中国社会史论》一书,第三编论述中国社会史的阶段性问题,将具有代表性朝代的家庭血缘关系与家庭形态一一列出,包括唐宋、辽代婚姻与家庭形态,等等。理论与实际结合,用存在实例来说明和验证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运行规则。以上作者对历史上家庭类型的定位以及家族史的历史分期,给予本研究所属类型以很好的特征上的参考和时间段限上的界定,使得它的研究可以放在相应历史时段进行整体上的原因和背景分析。
社会学与人类学家也从不同角度,对家庭结构类型进行了分类。潘允康《家庭社会学》指出理解此概念的六个方面。[34]此书中的家庭,属于泛化的概念,没有将很多现实情况考虑进去,但是将领养关系纳入家庭,值得肯定。巫昌祯《家庭社会学纲要》[35]对于家庭的类型划分趋于现代化,比如出现同性恋家庭和未婚同居家庭,值得借鉴的同时与中国古代传统家庭亦有出入。但社会学领域对于家庭类型的划分,对历史学科中家庭概念的界定和类型的划分具有理论上和实际上的指导参考作用。
法律与社会紧密相连,家庭的研究不仅跨进社会学范畴,也与法学产生相互交叉研究之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强调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特征表现之一,便是家族主义。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所要维护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支柱。书中讨论了家族与婚姻,涉及家族的范围,婚姻的意义等。对家庭、家族中的父权以及刑法与行政法上的家族主义也一一进行了论述[36],对于金代个案甚少提及;《亲属法论》由史尚宽执笔,以为现实司法判定提供理论依据为目的,从法律角度对亲属制度加以研究。书中对于亲属范围,家的意义,从婚姻婚约到离婚、别居,以及父母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力义务,运用最新立法及学说,进行一一分析。[37]虽不以家庭为直接探讨对象,但从旁及的家庭内容来看,具有指导辅助作用。无论古今,正当的家庭关系受到法律的维护,而破坏家庭的行为亦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法律角度切入,对家庭进行侧面的探讨,十分重要。
对于古代“家”“族”的社会学、历史学以及法学领域的研究,最后往往都与“国家”不可分割。岳庆平《中国的家与国》指出家庭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两极模式之一,分别从伦理、经济、法律、心理以及地理五个方面探讨对中国传统家庭和国家模式的作用和影响[38];《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39]从家和国家各个独立、特殊的职能和作用出发,努力区别和划定两者的范畴,成为本书的着眼点;《家与中国社会结构》[40]与一般的相关历史著作相比,理论性较强,集重点于家与国家社会之关系,强调家作为一种具体结构,表现在姓、宗族、家族、家户上。全书以家为论述的起点,将家扩展到国家、社会,注重社会人类学研究方法对这一家国问题的研究,很多结论是在实地调查取证下所得,推论有其可取之处,但某些结论是在对近现代家庭进行分析后得出,与中国古代传统家庭难免会存在出入。另外,家在本书是一个泛化的概念,此书属于对家、国的宏观性研究著作,属于一般意义之上的理解,并无具体事情具体分析,从而使整本书的严谨性暂缺。
另外,《中国制度史》[41]《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42]《家庭史婚姻史姓氏史》[43]《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44],角度宏观,对于围绕家庭所存在的婚姻、姓氏、宗族、亲属、教育等不分朝代,总体上把握其历史脉络、发展趋向,使整个中国古代家庭史完整地呈现于读者面前。如《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在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不同方面对婚姻家庭制度进行总体观察之后,对于中国古代婚姻的意义形式、婚配范围与人数、成婚与婚姻的消亡,与之相关的亲属、宗族都有论述。家庭制度与宗族制度分述,与之相关的家庭的本质、家庭组织以及家产的继承分配都给予说明。这对于本书当中有关家庭的婚姻、财产等讨论大有裨益;从《家庭史婚姻史姓氏史》书名可以明显地看出作者对于家庭中血缘与姻亲紧密关系的重视,书中对家庭相关理论的论述,对于家庭史的研究具有导航标的作用,但书中甚少提及金代家庭个案史料论证,略显遗憾。
综上,家庭史的研究,是婚姻与家族宗族研究的衍生品,湮没于另外两者的研究当中。再者,家庭史既属于社会学、人类学范畴,又跨进历史学、法学范围之内,所以学界对于“家庭”“家族”“宗族”这一问题的探讨呈现出百家争鸣的现象。这样所造成的另外一个家庭史研究缺憾就在于,家庭史研究目的变成给予这一名词一更完美定义,较少注重其家庭内容的探讨,界定概念之后多数探讨的是与国家社会的家国关系,家庭史相关其他具体细节被忽视。
(二)关于金代家庭的相关专题研究
20世纪80年代家庭史研究高涨,金代家庭研究也随之发展,但并没有出现专著专文,略显不足。金代以女真少数民族立国,研究成果强调其民族特点。金代家庭研究亦不例外,多见于对女真家庭形态的探讨,汉族家庭往往掺杂于女真家庭形态的研究当中,做以辅助而提及,这亦对汉族家庭研究具有参考价值,现将女真家庭形态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一一罗列,以期对本书汉族家庭研究起到补充作用。
赵东辉《女真族的家长制家庭公社》[45],旨在指出在金初以前女真族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存在过家长制家庭公社这一中间阶段;较早的一部通论性质的《女真国俗》涉及金代家庭形态;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国内对于女真史的研究尚属起步,王可宾《女真国俗》[46]结合个人对于民族志研究所长,书中对于女真人的婚姻、家庭形态给出了详细的分析,另外对命名以及家产继承等家庭内部问题,给出了细致的分析,推进金代女真婚姻家庭史的研究。家庭、家族、宗族永远都是紧密相连的,杨茂盛接连几篇文章,对女真宗族部族研究意义非凡。如《试论中国古代的宗族部族及其国家的形成》[47]《试论生女真人的宗族文化》(上)[48]《试论生女真人的宗族文化》(下)[49]。另外《中国北疆古代民族政权形成研究》[50]一书围绕民族政权或国家形成问题展开研究,提出氏族、部落解体之后形成的众多宗族部族社会组织基础之上,民族和国家产生。这当然包括女真族所创建的大金朝在内。书中对辽代生女真人宗族部族有专章研究,并以完颜阿骨打民族思想政策为代表对完颜宗族在女真社会中的形成、作用给予了分析。
将女真家庭形态作为直接研究对象进行探究的实属韩世明。学界女真家庭形态研究成果甚少,韩世明关于女真家庭的一系列研究对后人研究这一课题,起到了很好的借鉴作用,尤为珍贵。《辽金时期女真家庭形态研究》[51],对女真家庭形态的探讨包括女真先世的家庭形态、始祖时期的家庭形态以及父权型家庭公社。家庭形态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作者强调不同时期经济特征的相异便是这一动态变化的根据所在。女真在建国前经历了民主型——整体经济为特征的父系家庭公社的发展阶段。与此相伴的家庭形态则表现为,家即为家庭公社,而并不能称其为核心家庭。家庭公社由三代及三代以上人口组成。核心家庭还不存在自己的独立经济;晚期父权型家庭公社时期多元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确立导致家庭公社最终瓦解。金世宗时,出现了真正意义的父子兄弟既不同居亦不共耕的核心家庭。家庭公社解体后的家庭形态表现为联立家庭的普遍性,以及直系家庭的非主导性。另外,关于累世同居共财的伸展家庭,金亦可见,但金定世系为三代,即不同于汉、唐,同居范围也小于宋代。文中对家庭形态发展过程的划分、对不同家庭形态时期家庭规模的划定,对今后金代女真家庭形态的进一步研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而对于同时代汉族家庭的研究则具有很好的对比和借鉴作用。王善军、郝振宇也指出金代宗族研究侧重于女真社会,其中对上层宗族的研究也主要集中于皇族。[52]孙文政以金上京路为例探讨姓氏、婚姻和家庭人口,并指出新中国成立前上京路女真族婚姻家庭习俗保留了许多原始氏族时期的婚俗。新中国成立后,一方面以血缘为纽带的家庭解体,另一方面由于婚姻对象扩展,促进了民族融合与发展。[53]《辽金时期鲁谷吕氏家族研究》一文则通过对辽金时期鲁谷吕氏家族的世系、仕宦、联姻、家学四方面进行总结归纳,指出这一家族稳居燕地百余年存在与发展的特点,并探讨了其家族长盛不衰的原因。[54]这对于金代汉族家庭形态研究给予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和借鉴。
除此之外,宋辽金西夏通论性质的著作对金代家庭略有描述。如《中国风俗通史·辽金西夏卷》[55]《中国社会通史·宋元卷》[56]《中国人口通史·辽金卷》[57]《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58]《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59]等。相较之下,《中国风俗通史·辽金西夏卷》中编金代卷更为详细。对女真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宗教信仰、娱乐游艺等概括全面。其中第十二章金代社会组织风俗中对金代家庭结构与观念,进行了简单明确的论述。金代女真同汉人,家庭结构以小家庭为主,女真族大家族相对较少。女真小家庭在金代的出现有其自身历史发展的过程。早期至金初,小家庭出现,但仍处在聚族而居的大家庭内;中期,兄弟同居者虽仍然存在,但各自独立的小家庭越来越成为主要的形式;世宗大定二十二年,“析居”“分种”小家庭已占主导地位;家庭成员地位关系也有描述。在女真早期家庭中,家长权威很大。妻妾从属于夫,但夫对妻妾在法律上无生杀予夺之权。妻妾名分不同,嫡庶观念不重。海陵时已颇重嫡庶。妻高于妾,其名分地位不可倒置。兄弟具有平等的地位。主人对奴婢有绝对权威,法律对奴隶犯主行为的处罚极严。孝悌、妇道、节烈,亦通用于女真和汉族。《中国社会通史·宋元卷》第二十五章谈到了民间的家族组织,但内容多以宋代为主,金代相关论述甚少。
以上金代家庭形态研究更侧重女真族家庭研究,但以女真家庭形态为题名进行直接探讨也实属少数,多包括在辽金元时期通论性的著作当中,并不以家庭为研究对象,而是将家庭相关内部生活纳入生活史抑或风俗史当中的一部分进行探讨,涉及家庭当中相关的婚丧礼俗、生活娱乐、宗教信仰等,从而间接地联系到家庭,这与从家庭角度直接切入完全不同。由于有关金代家庭形态研究成果罕见,与之同时亦相近的辽代、西夏也十分鲜见,研究尚属薄弱,现将有关辽夏家庭研究也列出,仅供参考。
《辽代契丹人家庭考论》[60]认为,辽代契丹人同金代女真人家庭完全不同。在辽代只要家庭中的长者健在,不管他(她)的子孙繁衍至几世,都必须同籍共居,这是形成辽代契丹人家庭形态的基本原则,“以此导致辽代三世及以上同居大家庭十分普遍”。[61]依此,作者得出辽代契丹人家庭除包括作为核心成员的家长及其子孙、配偶之外,无论是收养或者是寄养的子嗣以及寄住亲属和奴婢,都是家庭成员构成之一。金代并非如此。契丹传统文化与中原儒家文化共存,致使其家庭观念与家庭结构出现了多元的复合色彩,同时二者之间又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冲突;《辽代契丹家庭浅论——以汉文石刻资料为中心》[62]一文认为,辽代家庭世次、婚姻制度和人口寿命是影响家庭规模的主要因素,多世次的特点和姊亡妹续的婚姻形式使辽代家庭能够形成一个较大的规模,但较为严重的男子丧偶和子女早夭现象又使家庭难以保持更大规模。在家庭成员关系及伦理的讨论上,强调儒、佛两种文化对辽代家庭观念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
《西夏家庭研究》[63]一文主要是以西夏天盛时期所颁布的一部法典《天盛律令》为研究母本,对比唐宋家庭形态,对西夏家庭进行研究,角度侧重于法律层面,得出在法律上西夏家庭的形态、成员关系以及特点。
金代家庭形态研究成果的涌现数量与研究界对其热衷的程度并不相称,数量鲜少。2014年王新英、贾淑荣《金代家庭人口数量考略——以金代石刻文献为中心》[64]与2015年孙昊《辽金女真的“家”与家庭形态——以〈金史〉用语为中心》[65]两篇文章的出现,实属令人欣喜之事。金代与家庭相关的人口户籍、宗教、教育成果颇丰,这对于金代汉族家庭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亦一一列出:
人口与户籍方面。《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66]中涉及金代人口数量、分布、迁移、死亡、构成等,只是相关史料的汇编,这虽可对有关人口史料的收集提供帮助,但并没有做任何分析说明;《金代猛安谋克人口状况研究》[67]、《金统治下汉人的人口数量与身份地位——金统治下汉人研究之二》[68],都对金代人口,包括猛安谋克户正口奴婢口数、各路民户总数、各路府州军民户数、汉人口总数等做了细致的考据。在此基础之上,按照不同的参照系数得出其相对每户人口数目;《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一文得出金代每户平均人口数大于6口小于7口,亦即金代家庭平均规模,但这其中既包括汉户也包括女真家庭[69];张博泉、武玉环《金代的人口与户籍》认为,在父子兄弟聚居的情况下,女真户中平均为8口。汉户中平均为5口[70];《西汉至明清家庭人口数量规模研究》研究得知金代家庭人口数量规模较大,每户平均达六点五人以上。[71]这都对研究金代汉族家庭规模具有借鉴作用,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以上结论的得出,都是由总人口数与总户数做除法的运算而得到其平均数,而并非从实际家庭计算得知;另外,个别比如女真、汉族具体口数或者猛安谋克口数的计算,囿于史料,是由自身所占百分比或者按照口户比来进行推算得知。这样所得到的结果虽不会有太大出入,但稍显粗陋。所以本书就选取有较明确记载的实际家庭,通过对其具体人口数量的统计,对其家庭平均规模进行计算。
另外,《金史论稿》[72]第五编对金代经济进行了细致详细的研究,二税户、女真牛头地、计口授地、奴婢问题都分章进行了探讨,这都与家庭有关;《金史地理志户数系年正误》[73]进一步确认史书当中金代户口记载数目的准确与否,这对判断某一时段的家庭规模具有很大的影响;《金代户籍制度刍论》[74]拟对金代的户口类别、户等制、户口统计与户籍管理措施等问题做一初步的探讨;《金代户口研究》[75]《金代户口问题初探》[76]《金代户口问题析疑》[77]都将金代户口分期并分析其阶段特点以及此特点形成的历史原因。这些关于金代户口问题的探讨是研究家庭的首要和重要组成部分。
宗教信仰与民间神灵信奉。金代宗教包括萨满教以及佛教和道教,汉族多信奉佛、道。长期以来,金代宗教研究多集中在宗教信仰本身,时间段大多以整个金代近120年为主,论述侧重于从总体上宏观把握,历数其起源、分阶段发展过程、派别以及朝廷采取实施的政策等。[78]由此,文章综合叙述性强,角度宏观,使整个金代宗教信仰面貌一览无余,但难免出现视角单一,论述部分重叠、分析不够细致之缺。近年随着学界对金代宗教的研究不断深入,以某一皇帝宗教信仰政策为单一研究对象,进行具体分析的更细节性研究逐渐增多,但以家庭为单位对宗教进行研究,目前并没有专著和文章出现。另外,关于金代宗教三家合一的特点,多篇文章有所讨论,如《论金代女真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政策》《金元之际的儒士与汉文化》[79]《论金代文化发展的特点》[80]《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81]《中国社会通史·宋元卷》[82]《中国儒学史·宋元卷》[83]。值得一提的是刘达科《佛禅与辽金文人》[84],从文化背景与文人角度论述佛禅,得出金代佛教重义理研究、学术色彩浓厚的特点。此文角度偏重世俗宗教,群体以文人为主,所得出的结论与本书所探讨的以家庭成员为核心的金代宗教信仰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呈现的特点亦不相同。
首先,目前学界尚无金代民间信仰的专著出版,相关介绍多在风俗史、民俗史、社会史通论性论著中出现且多以总体性介绍为主。例如宋德金、史金波《中国风俗通史·辽金西夏卷》[85]、韩世明《辽金生活掠影》[86]、漆侠《辽宋西夏金代通史·宗教风俗卷》。[87]钟敬文等《中国民俗史·宋辽金元卷》、朱瑞熙等《宋辽西夏金社会生活史》对金代汉族人的民间信仰情况描述较少;其次,文章鲜少,主要围绕山神崇拜和与佛道的关系展开。金代山神崇拜以长白山为主,女真人将长白山看作龙兴之地,对五岳进行祭祀则是体现其政权的合法性。王曾瑜《宋辽金代的天地山川鬼神等崇拜》指出金代汉人居住区仍然沿袭原有的多神崇拜[88];郝庆云《肃慎族系长白山观念透析》[89]、王玉光《论东北地区的山神信仰》从不同的面相讨论了长白山崇拜[90];庞倩、王龙《试论金代塑造正统地位的举措——以祭祀名山大川为例》旨在说明金代塑造自己正统地位的举措。[91]另外还有,宋抵《祭山与满族的长白山祭礼》、汪玢玲《长白山崇拜与民族文化融合》、陈慧《长白山崇拜考》、刘扬《论长白山山神信仰的多元性与俗世性》等。其他山岳崇拜,林巧薇《试论嵩山中岳庙与宋以后国家祭祀礼制的关系》论及金代对中岳的祭祀[92];孔维京《金代岳镇海渎祭祀研究》专门论述了岳镇海渎的祭祀情况[93];徐洁《金代祭礼研究》属于较全面的金代祭祀礼仪研究[94]。日本学者村田治郎《长白山崇拜考》一文指出长白山崇拜至少始于六朝时代,但以仪式祭祀长白山,始于金代。[95]因此目前的研究主要从官方角度切入,并不涉及民间信仰对象、神谱、经济等具体的问题。
关于佛道的管理,学界多有研究也涉及较早,近期的《金朝礼部宗教管理方式刍议》[96]《金代宗教管理研究》[97]主要探讨金朝礼部的僧道度牒管理和寺院管理,以及金代在寺观、僧道、俗家信众、寺观经济等方面所实施的具体管理手段和途径。这其中都没有包含与民间信仰相关的内容。
金代民间信仰和宗教的关系方面,学界研究旨意大多在于分清其二者的关系。主流观点是二者相互影响,但并不等同。[98]《辽金时期东北地区的佛教信仰和舍利崇拜》中提到,东北地区辽金时期的佛舍利崇拜、建造经幢、邑社组织等活动已经深入民间。[99]具体影响过程、原因、表现并未深入说明。还有一些从不同角度对金代民间信仰有所论述[100],如陈德洋《金朝中原乡村社会控制研究》、吴红琳《金代中原地区民间信仰初探》、李青《金代山西宗教建筑研究》等。王耘《金代的宗教政策与政治文化认同》指出,与宋代相比,金人普遍有一种人神共存的观念,对神的礼敬也带有了人神共享的意味。[101]王新英在《金代石刻研究》一文中对石刻所见金代民间信仰的研究情况进行了简要总结[102]。周永川《巫术与金代皇权关系研究》中则指出巫术贯穿于女真族社会发展的始终,并且起到重大作用。[103]
家庭教育方面。通论性的主要著作包括《中国家庭教育史》[104]《中国古代家庭教育》[105]《中国全史·宋辽金夏教育史》[106]《中国家训史》[107]等,但其中都没有涉及金代家庭教育问题;《辽金元教育论著选》[108]、《历代教育笔记资料》[109](第二册宋辽金元部分)虽然都不同程度地选录了关于金代家庭教育的内容,但较少,亦没有做细致深入的分析;《辽金元教育史》[110]《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三卷宋辽金元)[111]、《中国历代教育制度》[112]等提及金代教育,但对于家庭教育也甚少探讨。
关于具体而微的金代教育问题,以往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于金代教育制度整体性质的综述归纳,二是偏重于金代女真民族教育的研究。《金代教育研究》[113]对这一问题有较为细致的探讨。这篇博士论文中对金代女真与汉族教育分别讨论,内容全面细致,但其中关于家学的探讨,鉴于史料的限制,较难深入。金代家学别于官学,隶属于私学,金代教育,甚少对家学进行直接的研究,《完颜希尹的家学》[114]则是重要成果之一。此文章将延请时代名士入家设立私学讲学,作为家学的一种;针对金代私学教育进行的专门讨论较少,所以《金代私学教育》[115]对于金代教育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文中指出作为家庭教育的家学以及女真贵族官僚家塾、学者自设私塾、官宦私塾和自学一起隶属于私学,这种教育仅在家庭内部进行,教育内容包括启蒙教育、传统的儒学教育以及医学、律学、天文历法等专科知识教育。另外还有《金代教育述论》[116]以金代教育为一整体典章制度进行探讨,对金代教育的类别、特点和在教育史上的影响进行了逐一的说明,难免不够深入。其中作为民间私学,涉及家学传承,亦分析的十分简单;《金代家训研究》是少有的对金代教育中的细节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文中认为语言形式的家训是金代家训的主要表现方式,文字形式和其他形式则占比较小。家训内容中小到注重自身建设,大到关心国家命运都有涉及,其中个人的思想教育、读书为本以及勤俭持家的观念最为突出。[117]
关于女真教育。《金代女真民族教育研究》[118]《论金代女真人的民族传统教育》[119]《论金代女真族文化教育的发展》[120]都对女真教育进行了相应的探讨。《论金代女真族文化教育的发展》则较为详细,文中谈到女真除官办学校之外,亦重视家庭教育,分为猛安谋克内与宫廷内的家教。家学严格意义上来说,应是由家族内的长辈对晚辈的知识传授,作者把富裕家庭聘请当时的汉名儒士成为自己家庭或者宗族家族的家庭教师,算作是家学的一部分,这被本成果归属于家学的一种特殊形式。另外,宫廷教育不仅包括对宗室子(实属于皇帝家庭教育)进行各方面的正规教育,还包括对宿卫、近侍、宫女的教育,所教育对象超出家庭范畴,后者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家庭教育,亦不在本成果讨论范畴之内;《仕金汉人与金代的教育和科举》[121]论述仕金汉人与金朝的民间教育分为家门传教、置馆门下、名儒传教,这对于家庭教育的方式划分提供了借鉴作用。下篇第三章第一节专门对刘、易州敬氏、丰润卢氏以及大兴吕氏等汉族进士之家进行分析。但是限于文章是对仕途汉人研究,所以范围稍显狭窄。比如家学研究以文学居多,对于医学、儒学、农业等家学传承方面则没有涉及;囿于史料,家庭教育中所涉及的也多为名门世家;《金代教育史论》[122]在关于教育结构中私学的设置中谈到家学,也仅涉及文学名门世家。《论金代教育的儒学化倾向及其文化功能》[123]中体现出儒家思想已成为金代教育的核心,这对于教育内容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
关于女子教育的讨论则因为社会地位以及史料的原因,记载相对更少。《金朝女性社会地位探析》[124]中所谈到的女性教育地位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文士之家女性受父兄影响传家学,二是担任教育子女职责。但对金朝女性没有明确界定,指代模糊,所以相关女性宗教、法律等地位研究一概而论,无女真、汉族区分。
(三)历代断代性研究成果
《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婚姻、家庭史研究概述》[125],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婚姻与家庭史的研究进行了整体性质的概述,对这一阶段所研究的相关成果全面搜集,其中谈到宋辽金元时期。但无论婚姻还是家庭,所出成果鲜少,这一时期的研究集中在宋朝,而并非辽金元。历代断代家庭史研究,多集中在先秦秦汉、隋唐以及宋元明清,少数民族为统治民族的朝代甚少,这其中只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家庭史研究稍多;另外值得学习的是,在对家庭史断代研究时,对其概念界定是首要的理论基础框架,很多著作中并没有一味将其框在固定框架中,将家庭仅作为研究国家社会的纯粹性途径,并不去更深刻地探讨其本身内容,而是根据所研究朝代进行具体的个案分析,而给出具有时代意义的界定,通过对其家庭内部组织制度,以及外部表现形式的到位分析,而得出其所反映的家国关系,这值得本成果学习;最后,随着对家庭史研究的逐渐深入,历代断代家庭史关于家庭具体而微的某一现象,逐渐成为争相研究的主体。如研究群体有农民家庭、士族家庭等,研究内容有家庭关系、家庭结构、家庭经济、家庭教育等,视角切入越来越小,更能以小见大。家庭史研究的角度变换,利于从各个不同视角更好的理解家庭,进而理解国家。这为本成果金代汉族家庭研究的写作提供了更多的切入点,使文章更细腻,更具有说服力。由于著作论文甚多,在此不一一列举,仅作为参考文献罗列于文后。
四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第一,家庭史的研究是处于交叉领域的研究课题,既有历史学的研究范围,又需要借鉴社会学的相关概念。使用历史学的方法,是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以唯物辩证方法论为基础,通过关于对金代家庭史料的整理、分类和归纳,力图展现一个全景式的家庭研究;其次我们对家庭概念本身的界定就是建立在社会学的基础之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史研究逐渐兴起,学者在对秦汉魏晋等时期家庭进行分析和探讨时,就已经大量借鉴社会学上的相关概念,研究方法也被引进历史学的家庭史研究当中。从长远来看,这种借鉴非常可行。例如对于家庭形态的确立,就无法撇开社会学中对于家庭结构、规模更深层次的剖析。本成果对金代汉族家庭从规模和结构两方面进行划分时,所使用的小家庭、大家庭、同居共财家庭、同居合活家庭等概念,都是对家庭社会学的借鉴。除此之外,在篇章结构上,也深受社会学中有关家庭研究的启发,文中接着论述的家庭成员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家庭经济、家庭的宗教信仰、家庭教育都属于社会学中对于家庭结构内容的界定。
第二,传统史学定性分析和计量史学定量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是在史料充沛,证据确实可靠的情况下使用,定量分析则可以在史无明确记载的情况下,通过对史料的归纳和分类汇总,进行数量和概率的估计,以便找出契合史实的规律性的结论,避免主观感性造成的误差。对金代家庭人口数量及其变化情况的分析,即采用计量分析的方法,力求准确。对于金代各种类型家庭所占的大致比重,男女人均寿命,每一对夫妻子嗣数量和金代家庭收支等,则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思路。通过文献和石刻以及发掘报告所承载的原始史料的收集、梳理、过滤与量化分析,尽可能得出较为科学合理的结论,从而纠正一些认识上存在的偏差。
第三,本成果研究方法最基本还是历史学的方法,历史学强调历史性,家庭的历史作为历史学的研究范畴,就不能脱离这一基本的轨道。因此对于金代汉族家庭的研究,应该看为一个有始有终的整体,探索其发源和变化的前后,所以,我们对于金代的家庭进行考察时不可避免地要上溯到唐宋后延至元明。
第四,文献、石刻与考古资料相结合。在资料的收集和使用上,由于金代家庭史料相对不足,本成果采用传世文献,同时多利用碑刻墓志,幢记、造像题记、墓室壁画等资料,使论证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
五 难点与创新点
论文难点
研究资料匮乏,且多为燕云、中原地区官僚士人或地方富裕豪族阶层家庭,其他地区以及平民家庭相形之下十分单薄。所以,研究某一阶层、指定地域可以,但比如与金源内地两相比较,进行宏观上的整体研究,难免有出入之处。好在研究对象为家庭这一社会组织,其很多特性并非一朝一夕所致,也并非短时间可以更改,故依此类推颇为合理。另外,材料的去粗取精、辨伪存真,有一定难度。史料的有限性,难免造成研究上的常例与特例问题,所以就某一简单结论的得出理应多面向论证,从而加大研究难度。
本书创新点
第一,针对传统历史编纂学所带来的有关金代汉族内容传世文献记载的疏漏,充分发挥金代碑刻文献的作用,将碑刻与宋辽金元传世文献结合起来共同考察,试着解决传世文献不能解决的异族统治下汉族家庭形态问题,并与女真、唐宋作对比,以此推进金史研究的深度。其次,通过对家庭相关内容深层次发掘,找到金史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关注的重要课题,比如民间信仰,以拓宽金史研究的范围,以此推进金史研究的宽度。
第二,辽金人口虽一直都有研究,但方法上,得出的结论多依据人口总数、户数来直接进行概率和数值的代入计算,研究目的直接指向辽金人口数目而并非旨在家庭形态。具体世系如何叠加、如何同居学界并无交代,本书进行补充,同时将金代汉族家庭看作整体进行探讨,从每一个实际家庭出发,并对影响家庭形态的相关变量进行分析,推估家庭规模的同时,更考察其家庭结构。
第三,“同乡”“同志”与“同族”这三种基本社会关系于同一地域中是互相重叠的,而目前论述限于血缘,所以基于婚姻和血缘的家庭骨肉世系备受重视,研究内容也强调家庭成员这一群体。此专题理应重视家庭这一基本单位,但“生于斯、长于斯”是他们的生活特点,而传统家庭研究却常常脱离家庭成员所在的家庭之外的具体生活场所——乡里,因此因共同生活在这一场域,而产生的乡邻里党、师友同僚往往被忽视。更甚至对地缘和血缘共生作用下的金代汉族家庭与乡村社会所述不详,家庭的延展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展现和发挥,本书从地缘角度对此予以补充。
第四,关于金代乡、里面积的推估,主要利用考古资料,从已出土的辽金宛平县墓葬葬地、出土地和现在所在地入手,依据古今所在地地域上的联系,推估乡里的大概面积。具体方法是,先梳理宛平县之下的乡和里,然后找出同一个乡或者里中下辖的最远或者最近的两个葬地,对应现在地图上的地理位置,最后按照地图上的地理位置确定这个乡或者里的最大或者最小面积。
第五,关于金代民间信仰所包含的神仙谱系,本书并不以信奉者群体来简单划分,民间信仰在金代被理解为同一个空间内的思想活动更为恰当。具体以岳镇海渎为例,从祠庙经费来源、撰者群体以及岳镇海渎信仰自身世俗化的倾向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金代的民间信仰全民化是它的主要特点之一。所以岳镇海渎、宣圣,都包括在本研究的民间信仰当中;除此之外,对与民间信仰相关的祠庙管理、祭祀活动内容进行补充,前人并无涉及。
[1] 张仁玺:《秦汉家庭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
[2] 张博泉等:《金史论稿》第1卷,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第15页。
[3] 徐松巍:《80年代以来金史研究若干思考》,《求是学刊》1994年第2期。
[4] 元好问在金亡后,广泛搜集史料,编成《壬辰杂编》《中州集》《遗山集》,为元修金史在资料积累上做了大量工作。
[5] 施国祁谓:“金源一代,年祀不及契丹,舆地不及蒙古,文采风流不及南宋,然考其史载大体,文笔甚简,非《宋史》之繁芜;载述稍备,非《辽史》之阙略;叙次得失,非《元史》之谬。”见其《金史详校·自序》。
[6] 如清时学者顾炎武、钱大昕、赵翼等对《金史》进行诸多考订。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8] 岳庆平:《中国的家与国》,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
[9] 张其凡等:《金代“南人”胡化考略》,《史学集刊》2009年第4期,第47—52页。
[10] 张新艳:《金统治下汉人的历史来源——金统治下汉人研究之一》,《黑龙江民族丛刊》(季刊)1998年第1期(总第52期),第61—64页。
[11] (清)赵翼:《廿二史劄记校正》(订补本)卷28,王树民校正,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630页。
[12] 刘浦江:《说“汉人”——辽金时代民族融合的一个侧面》,《民族研究》1998年第6期,第57—63页。
[13] 陈述:《汉儿汉子说》,《社会科学战线》(辽金契丹女真史)1986年第1期,第294—295页。
[14] 张国刚:《中国家庭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2页。
[15] 张仁玺编:《秦汉家庭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1页。“家是社会名词,表示具有共同血缘,一起生产,一起居住和一起消费的群体。户则是行政术语,为政府征收赋税、征发徭役和兵役的单位。”
[16] 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第39页。
[17] 阎爱民:《汉晋家族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18] 冯尔康:《中国宗族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19] 王玉波:《中国古代的家》,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20] 岳庆平:《中国的家与国》,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5—6页。
[21] 岳庆平:《中国的家与国》,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
[22] 邢铁:《二十世纪国内中国家庭史研究述评》,《中国史研究动态》2003年第4期,第16—21页。文中的三阶段依次为:第一阶段,五四前后到40年代末;第二阶段,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第三阶段,70年代末到20世纪末。
[23] 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史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第140—162页。
[24] 费孝通:《江村经济》,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5] 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26] 吕思勉:《中国婚姻制度小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27] 高达观编著:《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46年版,第55页,“合直系、旁系两方面亲属以同居,往往号称百口,此为我国大家庭之一种特征。”第37页,“宗族即为一巨大家族。中国家族社会之特性,以孝、弟、贞、顺之说,铸成宗法理论;以同居共财,构成其形式;其所以维持此种理论与形式绵延见远者,又必须尊嫡立嗣,且欲讲求家族社会内部之安宁秩序故严尊卑男女之名分;奉家长如严君焉,俾家人慑服于家长之权威;虽家族构成之人员庞杂,亦须相忍为安;而冠婚、丧、祭之礼,不厌其烦,以遂行家族之仪式焉。”
[28] 陶希圣:《婚姻与家族》,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29] 徐扬杰:《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30] 钱杭:《中国宗族制度新探》,香港:中华书局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21、75—85页。
[31] 冯尔康:《中国古代的宗族与祠堂》,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2] 王玉波:《中国古代的家》,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33] 黄宽重等主编:《家族与社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34] 潘允康:《家庭社会学》,中国审计出版社2002年版,第51、200页。要理解此概念,作者给出了入手的六个方面:第一,家庭是群体,不是个体。一个人不能称其为家。第二,夫妻关系是维系家庭的第一纽带,是判断家庭的第一标准。第三,血缘关系是维系家庭的第二纽带,是判断家庭的第二标准。第四,家庭可以是婚姻血缘关系的合理延伸。第五,领养关系也是家庭关系。第六,家庭一般还应以共同生活为条件,有血亲和姻亲关系但不共同生活或经济上没有关系的不为一家。其中作者对家庭划分的小、大模糊。主干家庭是指夫妻和一对已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三代同堂家庭。家庭中有两个中心,一般有三代人。联合家庭是指父母和多对已婚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模式,或兄弟姐妹婚后不分家的模式。
[35] 巫昌祯:《家庭社会学纲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8、33页。家庭的分类:第一,按家庭成员的结构划分;核心家庭是指由父母子女组成的家庭,也有人把一夫一妻没有子女的家庭称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是指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父母、子女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是以直系亲属为主的三代同堂的家庭。扩大家庭是指除主干家庭的成员之外,还有其他的成员,如兄弟及其配偶。第二,按家庭成员的完整情况划分。完全型和残缺家庭。第三,按家庭的规模划分。一般的说,核心家庭是小家庭,主干家庭、扩大家庭是大家庭,但也不尽然。第四,按婚姻状况划分。一夫一妻、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家庭等等。反常家庭包括一人家庭或称独身家庭单身家庭、同性恋家庭、未婚同居家庭、群居家庭。
[36]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37] 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8] 岳庆平:《中国的家与国》,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
[39] [日]尾形勇:《中国古代的“家”与国家》,张鹤泉译,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
[40] 麻国庆:《家与中国社会结构》,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41] 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42] 史凤仪:《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43] 韩作勇:《家庭史婚姻史姓氏史》,《中国全史》(32),经济日报出版社1999年版。
[44] 顾鸣塘编著:《中国历代婚姻与家庭》,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
[45] 赵东辉:《女真族的家长制家庭公社》,《黑龙江文物丛刊》1983年第1期,第11—14页。
[46] 王可宾:《女真国俗》,吉林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7] 杨茂盛:《试论中国古代的宗族部族及其国家的形成》,《北方文物》1997年第3期,第51—66页。
[48] 杨茂盛:《试论生女真人的宗族文化》(上),《北方文物》2001年第1期,第56—65页。
[49] 杨茂盛等:《试论生女真人的宗族文化》(下),《北方文物》2001年第2期,第55—65页。
[50] 杨茂盛:《中国北疆古代民族政权形成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51] 韩世明:《辽金时期女真家庭形态研究》,《史学集刊》1993年第2期,第67—72页。
[52] 王善军等:《辽西夏金宗族研究综述》,《宋史研究论丛》2018年第1期,第437—457页。
[53] 孙文政:《金上京路姓氏、婚姻家庭及人口》,《理论观察》2019年第4期,第5—9页。
[54] 于桐:《辽金时期鲁谷吕氏家族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9年。
[55] 陈高华等主编,宋德金等著:《中国风俗通史·辽金西夏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
[56] 任崇岳主编:《中国社会通史·宋元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57] 王孝俊著,袁祖亮编:《中国人口通史·辽金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58] 朱瑞熙等:《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59] [德]傅海波等编:《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史卫民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60] 张国庆:《辽代契丹人家庭考论》,《社会科学辑刊》1991年第2期,第73—80页。
[61] 张国庆:《辽代社会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书中第六章亦对辽代的家庭进行了分析概括,将家庭列入辽代社会生活当中,由于都出自张国庆先生之笔,这两篇文章并无相异之处,亦并无新的观点补充加入。
[62] 陈鹏等:《辽代契丹家庭浅论——以汉文石刻资料为中心》,《黑龙江民族丛刊》2016年第4期,第87—91页。
[63] 邵方:《西夏家庭研究》,《西北民族研究》2001年第4期,第40—50页。西夏社会家庭形态的主要类型是:以同居共财的扩大家庭为主,以其他类型的家庭形态为辅。西夏社会的家庭体制是:以父权、家长负责制组成的,以同居共财的扩大家庭类型为主和多种家庭类型相结合的封建家庭结构体制。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西夏与宋都处于封建社会,都是以儒家学说作为治国根本。在立法上,西夏以唐律作为立法原则,与宋律基本相似;在家庭构成上,西夏和宋朝都是以同居共财的扩大家庭为主。但是西夏家庭和唐宋家庭又有许多不同点:同居共财的程度不同,家庭管理体制不同。西夏是父母共同作为家庭的实际管理者———家长,家庭主妇的地位比唐宋高;家庭中同辈尊卑长幼的观念、地位不同。西夏社会不但对非婚生子女及私生子无多少歧视,而且妻与妾的地位几乎无多大差别。与唐宋相比,西夏家庭内部同辈之间的关系地位要平等得多;家庭成员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同。西夏以是否同居,是否有实际的抚养、收养关系,作为对家庭承担责任和义务及应享有权利的依据。相形之下,唐宋侧重于血缘,而西夏则侧重于行为;家庭生产方式不同。
[64] 王新英等:《金代家庭人口数量考略——以金代石刻文献为中心》,《黑龙江民族丛刊》2014年第6期,第98—103页。
[65] 孙昊:《辽金女真的“家”与家庭形态——以〈金史〉用语为中心》,《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第43—46页。
[66] 杨子慧主编:《中国历代人口统计资料研究》,改革出版社1995年版。
[67] 刘浦江:《金代猛安谋克人口状况研究》,《民族研究》1994年第2期,第81—89页。
[68] 张新艳:《金统治下汉人的人口数量与身份地位——金统治下汉人研究之二》,《黑龙江民族丛刊(季刊)》1998年第21期(总第53期),第69—73页。
[69] 梁方仲编著:《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70] 张博泉、武玉环:《金代的人口与户籍》,《学习与探索》1989年第2期,第135—140页。
[71] 袁祖亮:《西汉至明清家庭人口数量规模研究》,《中州学刊》1991年第2期,第114—119页。
[72] 张博泉等:《金史论稿》(第2卷),吉林文史出版社1986年版。
[73] 韩光辉:《金史地理志户数系年正误》,《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2期,第45—47页。
[74] 刘浦江:《金代户籍制度刍论》,《民族研究》1995年第3期,第69—78页。
[75] 刘浦江:《金代户口研究》,《中国史研究》1994年第2期,第86—96页。
[76] 高树林:《金代户口问题初探》,《中国史研究》1986年第2期,第31—39页。
[77] 王育民:《金代户口问题析疑》,《中国史研究》1990年第4期,第34—43页。
[78] 崔广彬:《金代佛教发展述略》,《黑河学刊》1996年第5期,第113—116页;张荣铮:《金代道教试论》,《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1期,64—71页;王德朋:《金代道教述论》,《中华文化论坛》2004年第3期,第111—115页;武玉环:《论金代女真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政策》,《史学集刊》1992年第2期,第12—18页;吴光正:《金代全真教》,《文史知识》2007年第2期,第44—48页;刘浦江:《辽金的佛教政策及其社会影响》,《佛学研究》1996年第3期,第231—238页;宋德金:《金代宗教简述》,《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1期,第313—320页;武玉环:《论金代女真的宗教信仰与宗教政策》,《史学集刊》1992年第2期,第40—44页;陈述:《围绕寺庙的邑、会、社——我国历史上一种民间组织》,《北方文物》1985年第1期,第75—79页;宋立恒:《论金代对僧侣阶层的压制政策》,《满族研究》2009年第4期,第40—44页;都兴智:《金代女真人与佛教》,《北方文物》1997年第3期,第67—71页;冯大北:《金代官卖寺观名额考》,《史学月刊》2009年第10期,第27—35页。
[79] 赵琦:《金元之际的儒士与汉文化》,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80] 张博泉:《论金代文化发展的特点》,《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1期,第307页。
[81] 费正清等主编:《剑桥中国辽西夏金元史》,剑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2] 任崇岳主编:《中国社会通史·宋元卷》,山西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83] 姜林祥主编,韩钟文著:《中国儒学史·宋元卷》,广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84] 刘达科:《佛禅与辽金文人》,《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第32—40页。
[85] 宋德金等:《中国风俗通史·辽金西夏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
[86] 韩世明:《辽金生活掠影》,沈阳出版社2002年版。
[87] 漆侠主编:《辽宋西夏金代通史·宗教风俗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88] 王曾瑜:《宋辽金代的天地山川鬼神等崇拜》,《云南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
[89] 郝庆云:《肃慎族系长白山观念透析》,《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3年第4期。
[90] 王玉光:《论东北地区的山神信仰》,硕士学位论文,中央民族大学,2005年。
[91] 庞倩等:《试论金代塑造正统地位的举措——以祭祀名山大川为例》,《辽金历史与考古》2017年第1期。
[92] 林巧薇:《试论嵩山中岳庙与宋以后国家祭祀礼制的关系》,《世界宗教文化》2017年第3期。
[93] 孔维京:《金代岳镇海渎祭祀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师范大学,2018年。
[94] 徐洁:《金代祭礼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2年。
[95] [日]村田治郎:《长白山崇拜考》,原载《人文月刊》第6卷1935年第7期。
[96] 孙久龙等:《金朝礼部宗教管理方式刍议》,《史学集刊》2019年第2期,第56—62页。
[97] 祝贺:《金代宗教管理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9年。
[98] 路遥等:《民间信仰与中国社会研究的若干学术视角》,《山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曹国庆:《在“道教信仰与民间信仰”学术交流会上的讲话》,《宜春学院学报》第40卷2018年第1期;宋德金:《金代宗教简述》,《社会科学战线》1986年第1期;荣国庆:《金元时期泽州宗教、民间信仰的演变》,《晋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年第 5期。
[99] 王佳:《辽金时期东北地区的佛教信仰和舍利崇拜》,《地域文化研究》2019年第5期,第65—76、154页。
[100] 陈德洋:《金朝中原乡村社会控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0年;吴红琳:《金代中原地区民间信仰初探——以〈续夷坚志〉及〈全金文〉为中心的考察》,硕士学位论文,陕西师范大学,2010年;李青:《金代山西宗教建筑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西大学,2015年。
[101] 王耘:《金代的宗教政策与政治文化认同》,《辽金历史与考古》2017年第2期。
[102] 王新英:《金代石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5年。
[103] 周永川:《巫术与金代皇权关系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大学,2018年。
[104] 马镛:《中国家庭教育史》,湖南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105] 毕诚:《中国古代家庭教育》,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106] 乔卫平:《中国全史·宋辽金夏教育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07] 徐少锦、陈延斌:《中国家训史》,陕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08] 张鸣岐主编:《辽金元教育论著选》,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109] 尹德新主编、蔡春编著:《历代教育笔记资料》第2册,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版。
[110] 程方平:《辽金元教育史》,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
[111] 李国钧、王炳照总主编,乔卫平著:《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3卷宋辽金元),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112] 顾树森:《中国历代教育制度》,江苏教育出版社1981年版。
[113] 兰婷:《金代教育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14] 冬阳:《完颜希尹的家学》,《东北地方史研究》1990年第2期,第64页。
[115] 兰婷:《金代私学教育》,《史学集刊》2010年第3期。
[116] 都兴智:《金代教育述论》,《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2期,第71—76页。
[117] 张颜艳:《金代家训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大学,2017年。
[118] 赵俊杰等:《金朝女真民族教育研究》,《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0年第12卷第1期,第14—19页。
[119] 王德朋:《论金代女真人的民族传统教育》,《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8卷第2期,第77—86页。
[120] 王崇时:《论金代女真族文化教育的发展》,《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第100—104页。
[121] 史韵:《仕金汉人与金代的教育和科举》,硕士学位论文,上海师范大学,2006年。
[122] 张博泉:《金代教育史论》,《史学集刊》1989年第1期。
[123] 张晶:《论金代教育的儒学化倾向及其文化功能》,《教育研究》1994年第3期。
[124] 王文卓:《金朝女性社会地位探析》,硕士学位论文,黑龙江大学,2010年。
[125] 郭松义《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大陆婚姻、家庭史研究概述》研究得知,80年代以来到90年代中,宋辽金元时期关于婚姻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