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家生命伦理的传统视域与现代转型
- 李红文
- 7956字
- 2022-11-16 20:20:19
第一节 生命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年轻的新兴交叉前沿学科。作为一门学科,它有着自己的研究领域和基本问题。对这些基本问题进行认真的分析和清理,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它的目的、方法和意义。
一 什么是生命伦理学?
首先,我们提出什么是生命伦理学,意味着我们在设问一个最为基本的问题。称其为基本问题,貌似每个研究生命伦理学的学者似乎都懂得什么是生命伦理学。然而,仔细追问之下,其实并不尽然。最简单的问题恰恰是最难回答的,正如最熟悉的往往容易被人遗忘。
1.历史与语境:生命伦理学的诞生与发展
在20世纪70年代早期,美国学界才开始创造性地使用了bioethics一词。最早使用这个词的有两个人,一是1970年秋季波特(Van R.Potter)在一本杂志中、继而在一本著作中使用了该词,一是安德烈(Andree Hellegers)在创建肯尼迪伦理研究所时使用了该词。这两个出处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出现。[1]一般认为,波特1971年出版的《生命伦理学:通向未来的桥梁》一书标志着生命伦理学的诞生。[2]1973年,卡拉汉(Dan Callahan)在《海斯汀研究中心报告》上发表了“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标志性论文,正式论述了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地位。[3]
生命伦理学bioethics一词由bio和ethics两个词组成,意味着生物和伦理学的意思。它包含两个组成部分,一方面是生物学知识,另一方面是人类道德价值观体系。据此理解,生命伦理学是运用伦理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解决生物医学领域的伦理问题的一门新兴前沿交叉学科,与生物学、生命科学、医学、社会学、法律、哲学、伦理学等学科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其中,尤其是与法律、社会、伦理问题关系密切,因为任何一门新的生物医学技术的诞生都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法律问题、伦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但是,无论如何,作为一门学科属性来说,它的本质仍然是一门伦理学,研究的是伦理学问题,提供的是道德见解、行动、决定、政策等维度。
要想完整地理解生命伦理学学科,必须对生命伦理学产生的历史背景有全面的了解。生命伦理学诞生的第一个基本背景是美国20世纪60—70年代的文化和社会变革。这些激进的社会文化变革表现为各种社会运动,主要包括:公民权利运动、女性主义思潮、性解放运动、动物权利运动等。这些运动直指社会不平等和不公正,导致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具体体现在公民权利、妇女生殖权利、医疗保健权利、动物权利等上。可以说,人权是这个时期一个非常突出的主题,它与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几百年以来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密切相关,凸显的是个人的自由权利。以此为背景,生命伦理学的诞生自然与权利话语缠绕在一起,这就是这一时期非常著名的病人权利运动,并直接导致美国1973年《病人权利法案》的出台。它突出地体现为病人的自主性增强,临床决策中病人的自我独立决定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自主性原则成为生命伦理学的首要原则,以及知情同意成为临床决策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中的重要伦理规范。
生命伦理学诞生的第二个基本背景是生命科学和医学技术的发展。20世纪下半叶是生物医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期。1953年,DNA双螺旋结构的发现,遗传密码的破译,基因技术获得重大突破,体外受精、器官移植、人工呼吸机等临床医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极大地扩展了现代医学的治疗能力,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崭新的非常棘手的道德难题,对人性、生死、婚姻、家庭、亲子等传统的价值观念造成了极大的冲击,促使社会大众、医学界、法学界和哲学界开始广泛深入地思考现代医学技术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在此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案例,例如卡伦昆兰案、Jenny Baby案、塔斯基梅毒研究等,它们涉及脑死亡、安乐死、生殖技术、克隆人、代理母亲、人工流产、有缺陷新生儿、人体实验、动物实验、器官移植、艾滋病、遗传病测试、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治疗、卫生资源分配、卫生体制改革等诸多方面。
生命伦理学诞生的第三个基本背景是哲学和伦理学的转向。从20世纪初到60年代,受英美分析哲学的影响,伦理学基本上都处在元伦理学的统治之下,其主要的任务是对道德术语、概念的意义和用法、道德判断的性质和功能进行语言学的分析和批判。这是一种典型的学院化的研究方式,它较为注重伦理学的形式性研究,不涉及具体的道德规范和判断内容,这种纯粹性虽然符合哲学的分析精神,但是却离人们的道德实践较为遥远,始终游离于社会现实生活之外,对社会实践生活不能提供任何有价值意义的指导。人们在面临具体现实生活困难的过程中,通常希望能从哲学家、伦理学家那里得到较为明确的有用指导,而不是中看不中用的语义分析。因此,为了有效地回应现实生活问题,必须重新将伦理学拉回到实践领域之中,将规范伦理学重新注入道德哲学之中。以此为背景,人们发现现实生活中提供了大量饶有趣味的伦理话题,人工流产、安乐死、医疗资源的分配、动物福利等问题无不刺激着伦理学家的敏感神经,于是,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的生命伦理学就此产生了。
总之,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基于西方文化的深厚土壤,特别是美国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现代思想。认识到这一点,有利于我们正确评判生命伦理学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各种难题。
2.误读与误译:生物伦理学vs.生命伦理学
对西方生命伦理学的概念首先存在某种误译。Bioethics一词最基本的意思应为生物伦理学,因为它的词根是bio,与生物学biology的词根一致。甚至有学者认为使用生物医学伦理学(biomedical ethics)反而更加恰当。[4]从生命伦理学诞生发展的历史视角来看,它最初也是局限于生物学、生物医学的范畴。1970年美国政治家Sargent Shriver和乔治城大学校长Andree Hellegers在创立乔治城大学伦理研究所之初,就思考如何将伦理学和医学科学联结起来,他说,“因为我们需要将生物学和伦理学结合起来,我想到了bioethics一词,大家当场用它为研究中心命名。该中心主要关注生物学带来的伦理问题”。也就是说,生命伦理学最初的关注点是由生物学和生物科学技术带来的伦理问题,而不是什么医学伦理问题,也不是后来范围不断扩展的生命伦理学。
本应为生物伦理学的bioethics,为何在中国被演变成生命伦理学,这其中究竟隐藏着什么哲学上的奥秘?有学者指出,这其中实际上存在着非常严重的误读、误译、误释,[5]导致了生命伦理学在中国发展面临着各种困境。真正的生命伦理学的英文应该是ethics of life,或生命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ife。须知,汉语文化中“生命”和“生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可以说,生命伦理学的译名很漂亮,但是却误读了美国人在创立这门学科时的基本含义。
那么,生物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这一字之差究竟表达的是什么?从学术概念和思想渊源来说,生物伦理学更像是一个现代学科的术语,因为它着眼于现代生物学、生物医学,特别是以基因工程技术为代表的生物医学模式。然而,这一思维模式在传统思想理论资源中是不存在的,毕竟现代生物学也只有几百年的历史,生理学、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这些生物学的主干课程虽然已经成功主导了我们对生命的基本认识,但也只不过是近现代以来的历史事件。对于更为久远的古代历史来说,人们的思想中只有生命的概念,而没有生物的概念。人们的思维模式中更多的是关注人类的生命,而不是将动物、植物和人作为统一研究对象的生物。
因此,本书采用“生命伦理学”意在超越西方的生物医学伦理学概念模式,真正回归到一种着眼于生命的伦理学范畴。道家生命伦理的建构不是要按照西方的生物医学模式来研究,而是要将道家关于生命的哲学思想和伦理思想融入到生物医学伦理问题之中,以构造独特的中国生命伦理学。
3.传统与现代:医学伦理学vs.生命伦理学
从根本上来说,生命伦理学是传统医学伦理学的现代版本。[6]尽管不同的学者观点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把生命伦理学视为由当代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所引发的一门新的前沿交叉学科。美国学者Daniel Callahan认为生命伦理学包含更加广阔的领域,如医学、生物学、环境、人口和社会科学,而医学伦理学则相对来说较为狭窄。生命伦理学在最近30多年中发展迅速,在国际学术界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在中国也不断发展壮大,大有取代传统医学伦理学的势头。
有一种观点认为生命伦理学中包含了医学伦理学,这种观点在笔者看来实际上有所偏颇。如《国际伦理学百科全书》将医学伦理学视为生命伦理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强调的是医学伦理学与生命伦理学的共同交叉部分,但是难免忽略了生命伦理学中区别于医学伦理学的独特内容。生命伦理学与医学伦理学虽然有很大一部分是交叉的,但是彼此又各有不同的研究内容。生命伦理学的重点是现代生物医学技术引起的伦理难题,这在传统的医学伦理学中是基本上没有涉及的;医学伦理学的重点是医患关系及医生的道德义务、道德美德、道德修养等,所面对的临床实践中的实际道德难题,这些虽然与生命伦理学的议题密切相关,但却不是它的核心内容。因此,生命伦理学与医学伦理学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应该是相互交叉、各有异同的关系。用图来表示如下(见图1-1):
图1-1 生命伦理学与医学伦理学的关系
现代生命伦理学与传统医学伦理学除了研究范围的不同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是研究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受20世纪英美分析哲学和元伦理学的影响,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方法更多的是一种批判性分析与反思,强调道德判断的论证与推理,很多新的伦理学方法被学者们创造并使用,如反思平衡法、殊案决疑法等;而这些是传统医学伦理学所不具备的,它无疑极大地扩展了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视域,改变了传统的伦理学运思方式。
二 生命伦理学的学科定位
生命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前沿交叉学科,它的学科定位是需要明确的。只有在明确了它究竟是什么学科之后,才能恰当地界定其研究范围和对象,探讨其研究方法。
1.规范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的第一个基本定位是将其看作一门规范伦理学。规范伦理学是当代伦理学的主流范式,构成了伦理学的核心内容。作为规范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重点显然是制定出生物医学临床应用和科学研究领域中的道德规范,并为相应的道德规范做出伦理辩护和论证。在具体的情景和语境中采取何种行动或办法,都应该进行伦理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讲究逻辑推理,这是规范伦理学的基本要求。特别要注意的是,有些论证不属于伦理论证,比如在论证是否应该克隆人的时候,有些人说它“禁不住”,这不能构成一个有说服力的伦理理由。因为许多不符合伦理的事情并非我们“禁不住”,“做不到”的事情并不代表它就是对的,就是应该允许人们去做的。如果这些理由成立,那么杀人犯也可以此为借口为自己的过错行为进行辩护。这显然是不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的。
生命伦理学很显然区别于传统医学伦理学的美德伦理范式,其重点不再是着眼于医生的高尚道德品质和人格,而是将眼光从医生个人身上转移至作为制度化、组织化的医学组织,更加强调制度化生存下的医务工作者和医学研究者的行为规范。很显然,这是一种从美德伦理学到规范伦理学的视角转换,归根结底,它要追问的是一个人在具体的语境中究竟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的问题,它基本上或很少考虑一个人应该如何成为道德高尚的医生的问题。也就是说,规范伦理是以道德行动为中心的(moral action-centered),而美德伦理则是以行动者为中心的(moral agent-centered)。
2.应用伦理学
生命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这是大多数学者都认同的观点。作为一门应用伦理学,首先要问的是:它应用什么?如何应用?按照通常的理解,应用伦理学也属于规范伦理学的一部分,它是将规范伦理学或道德哲学所确认、证明了的理论应用于具体的实践领域。人类生活领域多种多样,生物医学只是其中的一个基本应用场景而已。
作为应用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应用的是一些基本的道德哲学理论。也就是说,道德哲学才是生命伦理学的根本基础,失去了这个基础,它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在生命伦理学界,几种常见的理论有:康德的义务论、功利主义、美德论、女性主义、关怀伦理学等。也就是说,占据主导地位的是西方的各种理论,中国哲学中的一些道德理论在其中不见身影。按照有些学者的理解,这是一种普遍主义的理解范式,它遵循的是“普遍理论—中国应用”(或“一般规范—具体应用”)的进路模式,它是西方生命伦理学在中国的应用、普及和合理转化,这种模式很容易陷入应用难题,它实际上预设了一个重要的前提假设,那就是关于伦理学知识的普遍主义承诺。[7]
作为应用伦理学,生命伦理学的视野很容易受到局限。由于学者们习惯于选择性地运用自己所熟悉、认同、秉承的某种哲学观点或道德理论,就会不遗余力地对这种理论加以论证、修饰,夸大自身的优点,批评对立理论的弱点,大有一副非此理论不可的架势。这显然不是一种客观的公正的学术态度。这也就是为什么对同一道德现象学者们的看法、观点、态度存在很大差异的原因。由于自身所拥有的理论资源不同,所运用的伦理原则与规范不同,所看问题的侧面不同,就会形成这种千人一面的局面。
作为应用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实际上涉及很多学科,因而属于交叉学科。它涉及哲学、伦理学、社会科学、医学与生命科学。它与这些学科的关系可以用图1-2来表示,其中阴影部分表示生命伦理学。
规范性、应用性是生命伦理学的两个基本定位。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门学科的最基本特征。邱仁宗指出,生命伦理学有5个方面的独特性质:规范性、理性、实用/应用性、证据/经验知情性、世俗性。[8]理性是哲学的基本特点,它“不唯上”(权威)、“不唯书”(经典),只唯理,依靠人的理性能力。这种理性也是很讲究证据、证明和论证的,要从经验事实出发,提出经得起反驳和考验的案例、数据,而不是凭空想象和捏造。至于生命伦理学的世俗性,则是从世俗的观点而不是宗教信仰的角度来研究生命伦理问题,认为信仰和理性分属于两个不同的领域。邱仁宗甚至认为,“基督教生命伦理学”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是以上帝存在为前提,但上帝存在是一个信仰问题。现代社会基本上是一个世俗社会,虽然很多人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但这并不能取消生命伦理学这门学科的世俗理性特征。
图1-2 生命伦理学的学科交叉关系
三 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任何一门现代意义上的学科,都应该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与范围的确立,对于学科建制的完善与成熟来说是基础性的。
1.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究竟是什么?从字面上来理解似乎就是生命。如果这么理解,那就陷入了想当然。仔细研究当代生命伦理学的专业论文,便可以发现,生命科学技术和医疗保健是它的两大研究主题,它的研究对象自然是围绕这两个核心主题展开。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教授颇为形象地指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要以生命科学技术、医疗卫生领域中的伦理问题为中心进行,这是‘的’,射这个‘的’的‘矢’是伦理学理论。多数人应该研究如何射这些‘的’”[9]。可以说,邱仁宗的见解是十分准确的,对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性质有了较为准确的把握。
具体地说,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临床、研究、公共卫生和新兴生物科学技术,讨论的是它们所引起的实质伦理和程序伦理问题。[10]关键是,它研究的是伦理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科学技术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这是一个最明显的区分。所以,首先要鉴别伦理问题,不能把非伦理的问题搅混进来。生命伦理学不解决科学技术的客观事实性问题,不涉及事实如何的实然问题,它只涉及人类究竟该如何对待生物科学技术、如何使用医疗卫生保健的价值问题,这是区别于实然的应然问题。
2.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围
一般认为,生命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包括五大领域:理论生命伦理学、临床伦理学、研究伦理学、政策和法制伦理学、文化生命伦理学。[11]其中,理论生命伦理学主要解决生命伦理学的理论基础问题,属于较为抽象的哲学问题,可以说是探究的理论根基。临床伦理学属于较为传统的医学伦理范畴,主要解决在临床语境中如何制定出合乎道德要求的决策的问题,不仅涉及决策的权利主体,而且涉及权利的对象和范围。研究伦理学是在现代生物医学研究模式的基础上产生的,探究如何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医学科学研究中保护受试者的问题,这基本上超越了传统医学伦理的研究范畴。政策和法制生命伦理学也是全新的研究领域,传统的医学伦理也较少涉及,它探究的是如何在公共政策的范围中制定出合理的、经得起伦理道德辩护的生物医学政策、条例、法规和法律,很显然,这部分内容与生命法学、公共政策、社会学、人口学等学科密切相关。文化生命伦理学主要是从社会文化、历史、思想等角度对生命伦理学进行探究,涉及历史学、文化学等人文学科。
从生命伦理学的五大研究领域可以看出,理论生命伦理学属于这门学科的根基,文化生命伦理学属于它成长的环境,而临床伦理学、研究伦理学和政策和法制伦理学这三大部分属于它的核心内容,构成了这门学科的主干。五大部分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一个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
上述关于生命伦理学研究范围的分类实际上是邱仁宗教授引用美国生命伦理学家卡拉汉(Dan Callahan)的,这是他为生命伦理学百科全书所写的“生命伦理学”词条。[12]对此,国内部分学者实际上是存有异议的。如东南大学孙慕义教授认为,生命伦理学应该包括原理、原论与原用三部分,其中原理包括原生命伦理学、文化生命伦理学和生命神学,原论包括生命伦理学的历史、基本体系、基本原则、研究对象、方法等,原用即应用生命伦理学,包括医务伦理、死亡伦理、卫生经济伦理、社会生命伦理、自然环境与生态伦理等。[13]孙教授的分类法无疑是很有理论深度和启发意义的,为我们理解生命伦理学提供了一种宽广的视野。但是,作为学术观点,笔者并不大赞成他的这种分类。原因是,它将问题搞得更加复杂而模糊,所谓的“原理、原论与原用”这些概念是一般人较难理解的术语,不宜用来对一门学科做较为清晰明白的划分。社会生命伦理究竟指什么,也没有清楚明白的说法。
四 生命伦理学的研究方法
任何独立的学科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生命伦理学的方法有哪些?这些方法究竟有什么独特性?生命伦理学显然是要解决临床、研究和公共卫生工作中的实质性和程序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就变得十分重要。
按照我国著名生命伦理学家邱仁宗的理解,这些方法主要有:论证、反思平衡、思想实验和判例法。论证就是要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来支持道德行动或理论,它由断言、支持和根据三要素组成。对论证也可以形成反论证,以找出论证过程中存在的自相矛盾、前后不一致之处,发现无穷倒退、反例和谬误等。论证的形式主要有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两种形式。反思平衡法是由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来的,其基本程序是:(1)从初始道德判断开始;(2)对它们进行筛查,获得经过考虑的道德判断;(3)运用已有的或新的道德原则对其进行解释;(4)如果道德原则与经过考虑的道德判断之间发生冲突,那么就进行修改;(5)重复上述步骤,直到达到连贯、一致、平衡的状态。思想实验是人们在大脑中构造的一个或一组假想的实验,提出问题,揭示思考中的不一致,展示令人困惑的事,以支持或反对某种伦理道德观点、论证或理论。[14]
判例法(casuistry),也称之为殊案决疑法,是基于案例的一种应用伦理学推理方法,它主要通过范例、案例来指导人们的实践行动。这种方法不是从抽象的道德理论开始,而是从具体的案例入手。它一般是从一个独特的先例开始,然后考查现有的案例情景与它有多少匹配之处,与之相同的则以相同的方式处理,不同的则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以案例的方式,人们理解起来更加形象生动具体,不会像抽象的道德规范那么让人费解。特别是一些标志性的案例,对具体的道德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在判例法国家,案例的重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中国虽然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的判决主要是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具体的案例参考意义不是很大;但是,在伦理学领域,特别是在尚未形成规范性的指导文件和文本之前,案例的作用仍然是不能被低估的。只有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才能找到经得起辩护的伦理规范。事实上,很多重要的法典、法规都是在案例、法院判词的基础上形成的,如《纽伦堡法典》《贝尔蒙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