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旅游市场失范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研究
- 孟凡哲
- 4784字
- 2022-08-02 12:12:27
序言 中国旅游市场的“失乐园”
“海客谈瀛洲,烟涛微茫信难求。越人语天姥,云霞明灭或可睹。”自古以来,追求徜徉于梦幻般的“乐园”的人生体验就反映出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渴望和向往。纵观人类肇始至今的百万年历程,人们通过自己生生不息的劳动改造了自然,同时也书写着这个世界和自己的历史。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孕育了人类,生命的本质来自自然,亲近自然是人的本性使然,追索历史的足迹是人的内心对自己过去的探究,也是人类自身成长过程中亘古不变的叙事。因此,对自然状态的感知和对生命轨迹的探寻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13世纪,马可·波罗沿丝绸之路远游东方古国;15世纪,郑和率船队远涉重洋;17世纪,徐霞客的足迹踏遍大江南北;19世纪,最早的旅行社在英伦岛国应运而生;21世纪,全球化的旅游浪潮滚滚而来,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这一“旧时王谢堂前燕”的奢侈品,最终逐步“飞入寻常百姓家”。
在现代社会,旅游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寻求精神愉悦的基本诉求,以必要的物质保障为基础,旅游已经成为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即从事旅游活动的法律权利,这在不同范围的法律文件中体现出来。在很多国际法规范中,都提出了与之相关的休假权利的概念,如1948年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四条就规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1]1966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也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丁)休息、闲暇和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定期给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报酬。”[2]这里的休假权利也包含了旅游度假的含义。在我国,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权,但是该法的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有关休假制度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公民从事旅游活动的权利。不过稍有遗憾的是,2013年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旅游法》并没有对这一基本权利做更进一步的宣示,好在该法的第二章“旅游者”部分,对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做了较为充分的界定,从而为旅游权利的行使和实现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伴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民众休闲度假和出游旅行成为一种新的生活愿景。在当下中国,旅游已经从过去少数富人的专利转变为大众化的群众性活动,工作之余尝试一下“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的生活,体验一下“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的感受成为时尚生活的一部分。毋庸讳言,旅游也是一种生活态度,这种态度表现为人对自然和人文景观的本能亲近,对不同文化的摄取。纵观旅游发展的历史,在早期人类社会,这种亲近自然的机会处于自发状态。在近代社会,经济的社会形态使得人们尽可能将一切都转化成商品,这种体验也被顺理成章地打包成商品,出售给需要的人们,从而形成一个新的交易领域——旅游市场。作为专门商事组织的旅行社、旅游景区等运营机构也应运而生,它们的宗旨就是在自身获利的同时为人们营造一个体会别样感受的精神乐园。同时,旅游也是一种社会活动,从多方的视角人们对旅游之意义也有更深入的认识,对此有学者从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史学、哲学等角度进行了分析。[3]在当下的中国,旅游对于国家和国民的意义可以说是兼容并蓄,但是无论我们站在哪个视角去看待旅游,我们都不得不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经济越发展,生活越富足,人们对这一活动就越情有独钟。这也促使我们要从更多的维度去研究旅游,以拓展其意义,发掘其功能,协调其关系,谋求其发展。可以说,旅游活动的发达催生了对旅游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早在西方进入现代工商社会后不久,旅游就成为一项专业性的社会经济活动。1845年,英国商人托马斯·库克(Thomas Cook)率先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旅行社,启动了现代旅游业开始奔腾的马车。此后在19世纪下半叶,欧洲陆续成立了一些类似于旅行社的组织。中国近现代旅游业的发展肇始于民国时期,至今也经历了近百年的历程。1923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设立了“旅行部”(1927年更名为“中国旅行社”),其营业范围涉及代售车船票、预定舱位、旅馆、导游和旅行支票等多种业务,这可以看作近现代中国旅游业的发端之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1949年12月厦门市军管会侨务组改建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华侨服务社。此后,在1954年4月我国成立了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和它的14家分社。1964年7月,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中国旅行游览事业管理局成立。需要说明的是,当时的旅游服务其实只是外交的手段之一,旅游接待的对象主要是友好国家的团体和友好人士,旅行社也是国家事业单位,旅游活动还不是市场行为。可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8年,我国还不存在独立的旅游市场,旅游业也还不能被称之为产业,中国旅游业市场化乃是近40年的事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中国现代旅游产业发展的起点,此后中国旅游业便进入持续、快速发展的新阶段,直到今天中国旅游业跃进到一个几乎全民参与的大众化旅游时代。
40多年来,中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令世人瞩目,旅游业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贡献更是举足轻重。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的统计,2018年“全年国内旅游人数55.39亿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10.8%;入境旅游人数14120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1.2%;出境旅游人数14972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14.7%;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5.97万亿元,同比增长10.5%。年末全国共有A级景区11924个,全年接待总人数60.24亿人次,比上年末增长10.5%,实现旅游收入4707.54亿元,比上年末增长7.8%。”[4]可以说,近年来我国旅游产业的各项数据年年都是涨势喜人。上述数字足以说明,旅游产业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不过,在看到这样令人欣喜的成绩之余,我们还不得不正视另一个事实,那就是虽然我国的旅游业有了“量”上的急剧增长,但是旅游业的“质”却仍在低端徘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从无到有,但我们期待的规范化的健康的旅游市场却一直难成其就。40年前,我国旅游业开始了市场化运作进程,当初虽然“小荷才露尖尖角”,紧随着却“伴有污泥立上头”;40年来,中国的旅游市场经过屡次整治,但在个别领域巧取豪夺、坑蒙拐骗的现象却时有发生。40年间,商场如战场,中国的旅游从业者群雄逐鹿,却难分伯仲,循规蹈矩的企业也不得不面对与狼共舞的局面,其中滋味,怎一个“乱”字了得。可以说,虽然我们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至今中国旅游市场的无序混乱局面仍没有得到根本扭转。2012年,原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在全国旅游局长研讨班上的讲话中中肯地指出:“高回扣、挂靠承包、恶性价格竞争等旅游市场秩序混乱现象表现突出,成为与许多热点旅游目的地相伴而生并严重影响游客满意度、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业痼疾。”[5]可以说,旅游行业中存在的种种乱象,有的已经是公开的秘密,让人见怪不怪。如关于旅游景区门票问题,2013年4月湖南凤凰古城因为148元进城门票问题就曾闹得沸沸扬扬,同年10月,庐山景区“通票不通”的问题又让人大跌眼镜;再如关于低价揽客问题,2009年《旅行社条例》关于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规定,很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的尺度及处罚标准,而相关内容在1996年和2001年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都有所体现。但是,无论从《旅行社管理条例》还是《旅行社条例》的实效来看,10多年来相关的问题不但没有得到有效制止,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可以说,中国的旅游业从走向市场化之初就存在可谓先天发育不足、后天营养不良的尴尬。从计划经济时代的规范,到市场化运作之时的不规范,再到现在的大范围失范,中国的旅游市场秩序状况不容乐观。40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究原因,可是至今仍不得其解,我们所期待的诚信旅游市场去哪了?中国旅游市场的规范之路又在何方?
鲁迅先生曾说:“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40年来中国的旅游市场走上的是一条快速发展却偏离了健康轨道之路,如果我们再无所作为,我们也许会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偏离的路之所以仍被走下去,原因不外有二:其一,利益的驱动使得人们愿意去走它;其二,走了偏路没有人去纠正它。反之,如果在这条路上再无利可图,在这条路上行走危机四伏,则想走偏路的人们就不愿再铤而走险,从而返回到正本清源之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逐利的动机使得“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生存法则在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上演,但是综观某些市场秩序良好的国家,人人为财富而奋斗却能够在有序的市场中相安无事,其内在的规范力量令人深思,细究其原因也不外有二:即千百年来能够真正约束人们的行为并实现止恶扬善的力量——道德和法律无时无刻不在发生作用。尤其在一个不规范的社会,当道德被沦丧到一定的程度,不能对社会成员起到强有力的约束的时候,社会治理就只剩下最后一道防线,那就是法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将法治建设作为全会的主题。全会通过有关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了实现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决定》提出: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决定》为我们以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也决定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成为规范中国旅游业发展的基本方式,可以说我们已经在路上。2013年10月1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旅游法》开始正式实施,并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初试牛刀。《旅游法》的施行确实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它使得相当一部分旅游企业开始按照《旅游法》的要求逐渐规范自己的行为,如取消旅游中的购物环节、遏制以往的某些强制性消费等,旅游市场秩序也开始有所转变。与此同时,人们对这一立法的实效也寄予厚望,期待着放心、快乐旅游的时代早日到来。不过,我们还应该看到,当年的“黄金周”期间,各地的旅游乱象仍时有发生,尤其像发生在云南香格里拉的导游因游客拒绝自费项目,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竟然让游客滚出香格里拉这样的极端事件,更是挑战了人们对《旅游法》实施的信心。可见,在中国的旅游市场上,一个以唯利是图、不择手段为表征的幽灵仍在徘徊,故从根本上讲对旅游市场失范行为的遏制和对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其实是一场除魅的社会化运动,我们必须彻底除掉旅游市场上这一毒瘤。
旅游业的存在为人们营造了一座新的乐园,可是当我们尝试在这样的乐园里享受快乐时光时,却遭遇了无可奈何的“失乐园”。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6]在当下中国,旅游业俨然成为举足轻重的百工之一,无规矩难成方圆,旅游业之法仪在于制定良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并以此形塑法治精神。当下,我们生活在一个奔向法治的时代,生活在一个人们为着自己的福祉而不断努力的时代。就旅游市场来说,我们的理想是让蔚蓝的天空下洋溢着文明、和谐的气息。我们期待有那么一天,所有民众能够无所顾虑地、轻松自在地徜徉于山水之间,永远抛去内心的失意!
[1] 联合国官方网站:http://www.un.org/zh/universal-declaration-human-rights/index.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22日。
[2] 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wxzl/wxzl/2001-06/01/content_136875.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22日。
[3] 参见曹国新:《我国旅游商品市场的问题及症结》,载《商业时代·理论》2005年第26期,第78页。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2018年文化和旅游发展统计公报》,http://zwgk.mct.gov.cn/auto255/201905/t20190530_844003.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22日。
[5] 杜江:《当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与对策研究》,载《中国旅游报》2012年7月13日,第3版。
[6] 《墨子·法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