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国民法总则案例研习(第十版)
- (德)卡尔-海因茨·费策等
- 2171字
- 2022-08-02 15:34:25
案例三 法律上规定的沉默
案件事实
客户K在银行B办理了有价证券托管账户。他于4月1日致信银行:“请于4月3日按照现价从我的账户中出售Atlas股份公司的一千股。”银行办事员S把这封在4月2日到达的信件遗忘了。
K急需出售股份的收益。当他于4月4日到银行问询时,才发现S的失职。银行按照K的要求于4月5日出售股份,每股现价315欧元。由于4月3日每股价格为320欧元,K向B要求5000欧元的损害赔偿。
解答
重点
•法律上规定的沉默(《商法典》第362条)
一、K对B根据《商法典》第383条、《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281条第1款关于5000欧元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K对B根据《商法典》第383条、《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286条关于5000欧元的迟延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K和B之间的代理合同(《商法典》第383条)
1.B之合同承诺的欠缺
2.代理合同根据《商法典》第383条因沉默而成立
(二)债务人迟延的条件
1.无需催告的迟延(《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
2.B的过错(《民法典》第286条第4款)
(三)迟延损害的赔偿
一、K对B根据《商法典》第383条、《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和第3款以及第281条第1款关于5000欧元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成立欠缺《民法典》第281条第1款规定的期限设定(Fristsetzung)之前提,这与K和B之间关于出售Atlas股份公司一千股的事务处理合同(Geschäftsbesorgungsvertrag)是否成立无关。
此外,K并没有要求代替给付的损害赔偿,因为他于4月4日要求在4月5日出售股份,B也相应执行了;除了履行之外,K向B要求赔偿的是因为履行迟延而造成的损害。
二、K对B根据《商法典》第383条、《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286条关于5000欧元的迟延损害赔偿请求权
迟延损害赔偿请求的前提是,债务人在履行给付时陷入迟延。需要考查的是,B在为K执行股份出售时是否陷入债务人迟延。
(一)K和B之间的代理合同(《商法典》第383条)
根据K向B作出的出售股份的委托,K与B之间可能依《商法典》第383条成立代理业务(Kommissionsgeschäft)。
1.B之合同承诺的欠缺
K的委托于4月2日到达B。由于办事员S遗忘了这封信,B对于K的合同要约既未明确也未可推断地作出承诺。B也没有通过《民法典》第151条第1句意义上的意思活动表明其承诺意思。此处欠缺B的合同承诺。
2.代理合同根据《商法典》第383条因沉默而成立
根据《商法典》第362条第1款,商人的沉默可以视为对要约的承诺。该条规定涉及的是商人交易中的信赖保护规则。[99]
(1)B必须是商人。此处应考虑《商法典》第1条规定的商人属性。在该银行所涉及的范围内,购买并转卖有价证券以及处理银行业者事务构成《商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的商事业务的经营(Betrieb eines Handelsgewerbes)。根据《商法典》第1条第1款,B因商事业务而获得商人身份。
(2)B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营业。如果某人以承担他人法律行为上的或事实上的活动为事业,则该人为他人处理事务。典型的事务处理是代理(《商法典》第383条)。有价证券的购买与出售通常是代理业务,而非银行的本业。根据关于银行一般交易条款的《有价证券业务特别规定》(Sonderbedingungen für Wertpapiergeschäfte)[100]第1条,接受客户之委托为其购买或出售有价证券时,银行被视为代理人。
(3)K与B之间基于托管合同(Depotvertrag)以及《民法典》第675条意义上的事务处理合同而存在交易联系(Geschäftsverbindung),即持续性的业务关系。
(4)K的关于事务处理的要约以股票出售的委托为内容,它属于B的业务范围并已经到达B。
(5)K发出了缔结关于股票出售之代理合同的要约,而B并非没有迟延(《民法典》第121条“没有过错的迟延”)地予以回复。根据《商法典》第361条第1款第1句,沉默视为同意(意思表示的拟制)。
关于法律行为的条文部分地适用于该拟制的意思表示:[101]关于行为能力(《民法典》第104条及以下)和意思表示(《民法典》第116条及以下)的条文,如果沉默人对于要约在内容上理解错误(《民法典》第119条第1款),或者其沉默是要约人恶意欺诈所造成的,则关于撤销权的条文(《民法典》第119条及以下)也适用。沉默人不应当比对要约作出明确承诺的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关于沉默之法律意义以及《商法典》第362条之法律后果的错误不是撤销的理由。
B违反了其对K的要约作出回复的不真正义务。只有当B没有迟延地就该要约作出承诺或拒绝时,他才履行了回复的不真正义务(Antwortobliegenheit)。B对K之要约的沉默不需要到达K。B与K之间关于在4月3日出售股份的代理合同于4月2日成立。
(二)债务人迟延的条件
1.无需催告的迟延(《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
B对K负有在4月3日按照时价出售Atlas股份公司一千股的义务。B未执行出售。债务人迟延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第1款原则上以催告为必要。由于出售的时间按照日历确定,所以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第1项,B无须催告而陷入迟延。
2.B的过错(《民法典》第286条第4款)
根据《民法典》第286条第4款,迟延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过错。[102]并非B本身,而是其办事员S遗忘了股票的出售。但是根据《民法典》第278条(为履行辅助人承担的责任),办事员S的疏于注意(《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如同B自己的过错而可归责于B。
(三)迟延损害的赔偿
根据《商法典》第383条、《民法典》第280条第1款和第2款以及第286条,陷入债务人迟延的B应当赔偿迟延给K造成的损害。迟延损害是由于给付迟延而产生的损害。
K的损害是4月3日和4月5日之间每股的市价差额5欧元。B应当向K赔偿5000欧元的迟延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