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民事责任

37.企业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案件,因律师原因导致有利证据被认定无效,律师事务所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176条

解读与适用

《民法典》赋予了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就是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履行就是为了满足民事权利人的利益。民事义务可以因为法律规定产生,例如《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义务;民事义务也可以因为约定产生,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民事义务的履行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可以放弃权利,但不能不履行义务。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则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即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是为了恢复被损害的权利。所以,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保障,没有民事责任,享受民事权利就是一句空话。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民事主体不履行法定或者约定的民事义务,才可能产生民事责任。二是民事责任既是对权利主体的补偿,也是国家责任的表现。民事责任的承担最终表现为对权利人的补偿,恢复到权利没有受到损害时的状态。但民事责任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态度,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确保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得以实现。三是民事责任具有可协商性。民事责任既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也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和解、调解等方式实现,权利人既可以主张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主张。四是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补偿为主,同时有非财产性的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综上所述,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代理诉讼案件,其指派的律师应当熟悉证据认定的相关规定和程序,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这是律师事务所基于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如果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因自身能力问题或者疏忽大意,导致相关证据材料未被法院认定为证据,比如涉外案件中因证据材料未经涉外认证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导致当事人败诉,则属于律师事务所没有履行好代理义务,给委托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编写人 秦善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