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 江必新 李占国主编
- 764字
- 2022-08-02 15:38:42
21.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保障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追偿到位,企业能否要求被担保人向其提供担保?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387条
解读与适用
担保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的相互担保,有利于资金融通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社会交易安全。然而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即企业在为他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不能的风险。为了防范这种风险,民法典设置了反担保制度,企业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保障企业追偿权的实现。反担保的对象是未来的、尚未产生的追偿权,反担保权的行使也依赖于追偿权的取得。
一般而言,反担保的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企业已经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反担保具有从属性,依附于本担保而存在。如果本担保不成立,反担保亦不成立。二是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向企业提供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也是担保,其实质内容与担保完全一样,设立程序也无不同。三是只有存在三方法律关系主体时才能产生反担保。也就是说,只有本担保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三种担保形式才有三方法律主体,才能产生反担保。当本担保为留置时,不可适用反担保,因为留置只能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四是必须符合法定形式。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反担保行为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要通过合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此外,应当注意正确区分反担保与补充担保。补充担保是约定第一担保人不能担保全部债权时由第二担保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故补充担保是对主债权的担保,而不是反担保。
(编写人 吕舸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