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 江必新 李占国主编
- 878字
- 2022-08-02 15:38:39
10.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某套房产归企业所有,但还未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是否已拥有房屋所有权?能否直接将该房屋转让?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229条、第232条
解读与适用
企业在正常市场交易中取得不动产的产权是采用登记的公示方法,但仍存在一些正常交易行为之外的原因,无须登记即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民法典》就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变动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确认某套房产归企业所有,即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法律文书生效的那一天,企业也就享有了该房产的所有权。但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企业据此取得所有权后,想要再转让该套房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必须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将该房产归于企业名下,否则受让人是无法取得该房屋产权的。
典型案例
陈某某名下一套房屋抵押给农行海曙支行,并进行了公证。因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农行海曙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裁定书裁定陈某某将案涉房产过户给农行海曙支行所有。但双方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产仍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后来,农行海曙支行将该套房屋进行财产处置,案外人毛某某参与拍卖并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由毛某某拍得法院上述执行裁定书项下的权利。毛某某曾向法院起诉陈某某,要求返还涉案房屋,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仍是农行海曙支行,毛某某只享有债权,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农行海曙支行遂起诉陈某某,诉请判令陈某某立即返还案涉房屋。陈某某认为农行海曙支行已经将对涉案房屋的权利转让给毛某某,已无权向其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已经法院生效裁定书确认归农行海曙支行所有,基于该裁定引起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裁定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涉案房屋应属农行海曙支行所有。农行海曙支行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要求陈某某腾退并返还房屋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毛某某虽通过拍卖成交,但因农行海曙支行取得物权后,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其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毛某某并不当然地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编写人 孙百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