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法人的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及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70条

解读与适用

法人解散后,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是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的总清理,既可以有效保护和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实现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利。实践中,因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或者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的清算责任纠纷逐渐增多。对此,《民法典》第70条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损害的是法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应由清算义务人向受损害的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一是民法典只是规定了“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及时”可参照《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清算,由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二是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小股东即使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在公司出现清算事由后也要尽到相应义务,应当及时向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提出清算要求。

(编写人 王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