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 江必新 李占国主编
- 1507字
- 2022-08-02 15:38:35
23.企业解散后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如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应如何分配?如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又应如何处理?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72条、第95条
解读与适用
企业发生解散事由之后,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因企业并未被注销,故企业的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因此,如果在清算期间有涉及企业的民事诉讼,仍然应当以企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是在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再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清算组在对企业的财产、负债等情况进行统一清算后,对于剩余财产应如何处理,能否直接进行分配呢?《民法典》第72条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由此可见,在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企业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但如果法人系慈善机构等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是不能向设立人分配的。《民法典》第95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关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上述规定,既符合这类法人的设立初衷,亦可有效防止有些人打着公益的幌子而谋取私利。
如果清算组在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发现资不抵债,又将如何处理呢?《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发现,清算组在对公司进行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定清偿方案从而终结清算程序或者由清算转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
综上所述,企业解散,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后,发现有剩余财产的,除为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外,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处理;如发现资不抵债,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清偿方案或者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案例
2010年,沈某与王某各出资50万元成立某化工公司,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2年,某化工公司因未参加2011年度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017年12月,沈某向王某以及某化工公司高管李某发送通知书,提请组建清算组对某化工公司进行清算,后清算组未能成立。2018年,沈某向法院申请对某化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审查后裁定受理沈某对某化工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依法指定了清算组。清算组经调查发现某化工公司实际资产明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无法与全体债权人就债务清偿方案协商一致,故申请对某化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审查后受理了某化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终结某化工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编写人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