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背景下企业民事法律实务
- 江必新 李占国主编
- 948字
- 2022-08-02 15:38:30
6.企业依法设立分公司后,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74条
解读与适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许多企业不再局限于在本地区从事交易,产业版图不断扩张,基于开展业务的便利性等各方面原因,许多企业设立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法人在一定区域内设置的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与法人的内设机构不同,分支机构是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机构。分支机构通常有自己的名称、场所、管理机构和负责人以及从事业务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建立符合规定的财务制度等。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分支机构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分公司。分公司在依法成立并登记之后,势必会开展业务,从事民事活动,继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虽然分公司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其仍然属于法人的组成部分,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律有必要对法人分支机构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进行规定,以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民法典》第74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因此,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法人承担。在民事诉讼中,权利人可以一并起诉总公司及分公司,直接要求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者只起诉分公司,在法院也仅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时,权利人如在申请执行阶段,发现分公司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5条规定,即“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或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编写人 曹滢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