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人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吗?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60条

解读与适用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典》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是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将面临破产,故公司承担的并非有限责任,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的财产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以及因经营行为所积累的资产。股东已经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无权抽回;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已缴纳的出资,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必须将有关财产退还公司或给予其他补偿;股东已向公司认缴了出资及承诺了出资期限而到期未实际缴纳的,则构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应当追回。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可以通过内部的机关形成并表达独立的意思,故而可以而且应当对外独立承担责任。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意味着法人的成员或者设立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或捐助额为限,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成员、设立人承担有限责任”是基于不同的角度得出的结论,其实本质含义相同,是对同一个问题的两种不同表达。法人的成员或者设立人不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法人也不对其成员或者设立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股东不得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从公司投资人对于投资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来讲,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具有较大的制度优势,可以避免投资人不可控的投资风险。如果企业经营具有较大风险,可以选择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而且这也是目前注册较多的企业类型。

(编写人 王雄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