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业内部治理

第二章 企业内部治理

本章精要

企业在市场经济体系正常运转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发挥基础性作用。对于民法典的贯彻实施,从企业和企业家的角度,需要特别关注四个维度:其一,民法和商法。我们现在采用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态度和体例,但是在民法典的基础上,涉及商事交易的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等商事特别法单列。企业作为主要从事商事交易的市场主体,在关注《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也需要关注国家基于商事交易的特征和内在规律对企业这一组织体设立、内部治理、外部行为而作出的特别法律规定。其二,组织法和行为法。企业(法人)是一个组织体,从设立到运行,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这样规范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机构正常运作形成法人意思并进而对外发生市场交易等行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进而以其财产独立承担因为交易行为等而引发的相应责任。通过主体的设立和市场交易行为等的发生,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充分贯彻“自己意思、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的民法精神。其三,内部和外部。对于企业而言,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公司的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行为的界分,基于商事交易的外观,为保障、促进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法律对于公司外部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作出了有利于交易安全的一些规定,比如《民法典》第504条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第65条对于法人登记事项法律效力的规定,等等。完善内部治理有利于妥善管理企业对外交易的法律风险。其四,企业和企业家。企业为法律上明确承认主体资格的组织体,企业家应当对企业的主体资格予以充分尊重,尤其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独立意志、独立财产予以充分保障。只有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独立意志、独立财产予以充分保障,使企业的主体资格与企业家的主体资格相区分,企业家私人领域的个人意志和个人合法的财产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本部分的内容主要涉及企业的成立、运行及终止等内容,即从法人出生到死亡的角度进行介绍,对优化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