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户口不在农村的人员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有些人不具有农村经济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此类人员虽然没有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但因为其还是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故应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体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1)学习人员。具体指考入大中专院校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所在学校以集体户口的形式统一管理的人员。应当注意的是,所在学校之所以要求学习人员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仅仅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并不表示学习人员取得学校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学习人员仍然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成员资格对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有积极意义。

(2)服兵役人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后回农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和解决城市户口,所以该类人员仍需要以承包的土地为基本生活来源,保留该类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维护国家安全、巩固国防有重大意义。

(3)服刑人员。这类人员虽因违法犯罪行为丧失人身自由甚至政治权利,但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该类人员虽然迁出所在地常住户口,但迁入户口所在地并不负担其回归社会后的基本生活保障,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他们积极接受改造以及避免回归社会后因生活所迫再次陷入犯罪深渊,真正实现改造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应当注意的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不代表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回乡退养人员为代表,该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农村也在该地生产生活,但其享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具有基本生活保障来源,该类人员不宜认定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