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爱问法律百科:征地安置补偿必知130问
- 申屠良瑜
- 741字
- 2022-08-01 19:30:52
15.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如何界定?
一般来说,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进行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其中,能源设施是指服务于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的设施;交通设施是指服务于公路交通、水路交通、铁路交通、航空等的设施,除相关道路外,还包括服务于交通的车站、码头、机场等;水利设施则是指服务于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需要的水利工程。通信、邮政设施是《土地管理法》相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近明确的可以实施征收行为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其中,通信设施是指组成公用通信网络系统的所有设施,包括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通信配套设施和通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通信设施,如广播电视塔、基站等;邮政设施则是指邮政通信专用的设施,包括邮政企业为方便群众使用而设置的分支机构、邮亭、报刊亭、邮筒等公共设施。
上述各类基础设施中,与集体土地征收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公路交通设施。根据原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公路交通设施主要包括以下5种可能的设施:(1)公路线路、桥梁、交叉工程、隧道和渡口;(2)公路通信、监控、安全设施;(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在具体实践中,建设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等是不是《土地管理法》中所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仍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不能因是建设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等就直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