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有哪些民事责任?

现实问题

董某、苗某、李某开设一家饮食店(普通合伙企业),后因拖欠巨额货款,董某感到这家饮食店已经无望了,于是卷走全部资金逃跑。当债主找到苗某与李某时,苗、李二人认为对于大多数货款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且董某已经卷款逃跑,二人拒绝偿还债务,因此债主们纷纷诉至法院。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于苗、李二人来说,负有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只是在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情况下,有权向董某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