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拒不执行法院关于探望子女判决的,法院应如何处理?

现实问题

陈某(男)和卫某(女)结婚七年后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儿子小陈随卫某生活,陈某每周探望儿子一次。三年后,卫某与蒋某再婚,蒋某不愿意小陈过多地与陈某接触,于是卫某告诉陈某以后不要再来看小陈了。陈某不同意,于是卫某采取搬家、换电话等方法阻止陈某探望小陈。那么,此时陈某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探望小陈的权利呢?

律师解答

我国《民法典》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如果卫某拒不履行协助陈某行使探望权,陈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