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管理:经典案例与实务操作指引(第3版)
- 王占强
- 19字
- 2022-08-01 19:24:44
1.行人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应赔偿吗?
刘某诉上海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从小区外出,走出楼门口时,因楼外通道上一横一竖停放了两辆车,遂绕行至车辆与绿化带中间。事发前下过雨,地面潮湿且有油污,刘某因此摔倒受伤,右髌骨骨折。治疗后遗留右下肢功能障碍,经鉴定刘某构成十级伤残。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摔倒时的照片,照片显示通道内违规停放车辆,事发处地面潮湿且有油污。田某(与原、被告均无利害关系)作为证人,目睹刘某在小区内摔倒的经过,承认事发地点的绿化带堆放着生活垃圾,附近地面湿滑,地上漂有很多油污。
经查,物业公司禁止在楼外通道上停车(按物业公司的管理要求,通道不允许停放机动车),并在墙面上张贴“谢谢配合”字样的标志。在事发后,物业公司在墙面上另张贴“人行通道、禁止停车”字样的标志。此外,楼外通道旁的绿化带处系收运垃圾的地点。
物业公司认为,刘某可能是被障碍物绊倒或者穿高跟鞋行走时不慎摔倒的,不能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还提供了当月的《保洁部路面清洗计划及流程》《保洁部河道、窨井、明沟清洁记录》以及当日的《保洁工(楼内公共区域)日常保洁工作情况检查记录》。
双方无法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刘某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仅在墙面上张贴了“谢谢配合”字样的标志,未能举证其进一步采取了其他措施防止车辆停放在通道内,并未尽到管理职责,通道旁的绿化带系垃圾收运点,物业公司应当注意到可能会有油污污染地面,应在收取垃圾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清理。物业公司提供的“清洁记录”证据仅能证明派人清洗过事发地点的地面,但并不能确定清洗时间,结合证人陈述,是在刘某摔倒后进行的清洗。此外,刘某未能充分注意安全,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判令物业公司对刘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份额。
法院核定本案损失范围后,判决如下: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救护车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44347元的80%计115477.60元。案件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计2689元,鉴定费1800元,共计4489元,由刘某负担1489元,物业公司负担3000元。
二审: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支付任何费用。被上诉人刘某请求维持原审判决。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属健康权纠纷。刘某受伤是否由物业公司的过错行为所致,如是,则物业公司对刘某因摔伤导致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何种程度和范围的赔偿责任。
一、物业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的过错主要包括:
一是管理不到位,不应停车的地方停放了车辆。物业公司禁止在楼外通道上停车,并在墙面上张贴“谢谢配合”字样的标志,事发后张贴“人行通道、禁止停车”字样的标志,说明事发地点确属人行通道,不应停放车辆。
二是清洁卫生服务存在瑕疵。通道旁的绿化带系垃圾收运点,物业公司应当注意到可能会有油污污染地面,应在收取垃圾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或者要求垃圾回收人员进行清理,但是物业公司并没有及时清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物业公司应对自身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二、刘某也存在过错行为,对自身损失也负有责任
受害人刘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事故发生在雨后,路面潮湿,较易发生摔倒等意外,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注意,却未能充分注意。
因被侵权人刘某也存在过错,所以可以减轻物业公司的责任。
三、赔偿项目及金额
至于赔偿责任按何种比例分担,则需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加以划定。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着包括卫生清扫、秩序维护等服务职能,因存在过错,未完全尽到管理职责,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笔者以为,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80%的责任,这种比例分配似有失偏颇。照此判令,即便物业公司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也将难以承受管理风险。
实务指引
一、业主或行人在物业项目内摔伤,物业公司不一定要赔偿
如上文中的案例,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物业公司有过错才赔偿。而且,如果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根本没有过错,原告不能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或问题,物业公司就无须承担责任。
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问题
很多人都有误区。有人认为,只要物业公司有过错了,物业公司就要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有人认为,业主摔伤跟物业没有任何关系。这是错误的。当然,一旦物业公司被认定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存在问题,可表现为明显地违反合同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导致了损害的发生。那么物业公司势必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到底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法院将结合物业公司过错程度来酌定,比如20%、30%、40%、80%、90%都有可能。在物业公司具有一般过错情况下,20%—40%相对较为常见。
三、从原告(业主、住户或行人)的角度审视类似案例
原告可选择追究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也可选择追究侵权责任。
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物管公司在小区公共楼梯发生破损后未及时采取维修措施,也没有设立安全提示标志,原告可基于双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准备哪些证据?
作为业主一方,应当对事故发生的经过、物业公司过错以及自身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收集如下证据:现场摄影、录像,监控影像,目击证人,治疗单据、病历记录以及其他能证明自身损失的证据。如受伤较严重,还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进一步确定自身损失。
四、物业公司如何更好地防范风险
物业管理是一项细致甚至有些琐碎的服务性工作,从各地发生的案例来看,物业管理也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业,动辄要赔偿。同时也要看到有些风险是可以识别和防范的。在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要树立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管理风险。
(一)设置警示标志
有的企业存在误区认为设置警示标志也没用,有的业主不看,发生事故了还要赔偿。是否要赔偿要考量多个因素,设置警示标志了,不一定不赔,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基本可以说一定得赔。所以,防范风险从设置警示标志开始。
(二)改进保洁工作方法
哪些地方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可能带来损害,物业公司应当预先识别和防范。比如保洁工作,在北方冬天比较冷,用水比较多的湿拖布拖地后稍不注意结冰了,就可能造成行人摔倒。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尝试,湿拖布和干拖布轮流使用,防止结冰,等等。
(三)通过外包服务转移风险
外包服务协议一定要明确如因为外包单位的服务问题导致物业公司赔偿的,物业公司有权向外包单位追偿。通过这种方式,物业公司可以将相关风险转移出去。
(四)监督外包单位履行自身职责
物业公司可以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将清洁卫生服务外包给专业单位,并与专业服务单位签订外包协议,并监督外包单位按约定标准提供服务,并注意设置警示标识。
(五)通过购买保险转嫁部分风险
物业管理责任险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其在经营和工作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相关损失或伤害提供经济补偿,是物业公司转嫁其管理中的过失责任风险手段。
物业管理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被保险人(物业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中,意外事故是指日常生活、生产中的疏忽大意、失职、犯罪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如失火、爆炸、碰撞等。意外事故必须是非所预见、非所愿意、非所期待的事故,亦即危险的发生一般应是事起仓促、猝不及防或事故的发生纯属偶然、非始料所及或事故发生虽属意料所及但不能确知其必然发生或确定其发生时间。过失是指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疏忽是指应当注意且能够注意,却没有注意。从而构成法律上的侵权。
购买上述保险时,物业公司一定要注意保险产品的“霸王条款”,这些除外责任保险条款对于物业公司是不利的,应当在看清楚和计算好之后再做决定。还要注意如果购买上述保险,在保险范围内是否涵盖外包服务。
(六)参加调解和谈判时要谨言慎行
本案中,物业公司参加了房管办组织的协调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承认事发时因保洁不力导致场地有油迹,小区车辆违规停放,物业服务存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并表示愿意积极寻求赔偿方案。虽然调解本身并无效力,但是如果表述不当,就相当于给对方提供了对自身不利的证据。
知多一点
人身损害赔偿哪些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其中,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