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性质认定

滥用食品添加剂主要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可通过对相关食品采样检验确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常见的检验项目有:甜蜜素、糖精钠、苯甲酸、人工合成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日落黄)、硫酸铝钾(铝)、二氧化硫、亚硝酸盐、脱氢乙酸、滑石粉、二氧化钛、硫酸铝钾、硫酸铜、硫酸亚铁等。

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是存在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限制的。正如药品,用法用量非常关键,过则为害。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才能使用,且应当在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量限度内才能使用。有些食品添加剂,由于技术和认识的局限,在一定时期内是被允许使用的。后来经研究证实了其存在的危害和毒性的存在后才被逐渐禁止使用。如含铝食品添加剂在一定时期内是允许使用于馒头、包子、油条加工的,后来发现铝对人类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严重危害,才逐渐禁止用于膨化食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生产加工。

对于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起步,最高可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