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未成年子女、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于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需要他人的监护。监护制度正是通过法律的手段,为意思能力不足者提供必要的补充和帮助,使其能够更加有效地从外界获得物质条件、与外界进行交往,使其能够在意思健全者的庇护下成长或康复健全。但作为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可能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伤害,构成侵权。此时责任由谁承担,则是侵权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被监护人都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或不具备者,缺乏对自己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则对其并不公平。所以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后的责任,是由监护人承担。在监护人责任中,实施加害行为的是被监护人,而承担侵权责任的是监护人。行为人与责任人产生了分离,这种责任也被称为替代责任,即责任人替行为人承担责任。监护人责任就是一种替代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就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作出了规定,其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侵权责任法》基本沿袭了这一规定,在其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该条规定被认为是成熟的、可行的规定,因此仅对个别字词和标点符号作了修改,纳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之中,成为第1188条。

二、内容

(一)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在归责原则上,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体例上可以看出,监护人责任并不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立法专门对其作出规定,就是因为其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不属于过错责任,也不属于过错责任下的过错推定责任,而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意味着,即使监护人没有任何过错,不存在疏于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或者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仍然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监护人仍然应当承担监护责任,而不能据此主张排除其责任的承担。只不过承担责任的程度,可以根据其监护职责的履行情况来适当减轻,但不能完全免除。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1.造成他人损害的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根据意思能力是否成熟来进行的划分,其中,根据年龄对自然人智力发育程度的重大影响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余的再根据个体的意思能力正常与否作出划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的自然人。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类:一是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即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的后果的自然人,往往是存在精神障碍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只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此类成年人往往是因为精神、智力障碍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内容与法律后果,不能独立实施一些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法律只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从事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及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2.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

被监护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他们民事行为能力有所欠缺,但依然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有损害才能产生赔偿责任,因此,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的实际损失时,才会产生监护人责任。

“他人”是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外的第三人。如果被监护人造成了监护人的损害,则不属于本条所规定的监护人责任,因为本条专指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损害”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此外,还需注意区分被监护人的行为和监护人的行为,必须是被监护人自身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才能适用本条规定,才属于监护人责任。如果监护人教唆、指示被监护人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则此时被监护人只是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这一行为是监护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自己责任,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69条的规定,即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时直接对监护人进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判断即可,无须适用本条监护人责任的规定。

3.被监护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之一,监护人要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监护责任,也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对于此种因果关系的判断,与侵权责任构成理论中的因果关系判断相同,在实践中受害人应当对此进行举证,证明其损害是由被监护人的行为所导致的。

4.被监护人没有独立财产

本条关于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分为两款规定,第1款是一般情形的规定,在一般情形下,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并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否则,就应当适用本条第2款的特别规定,即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原因,除了被监护人意思能力不足以外,还因为被监护人一般都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无力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所以必须由监护人代其承担责任。

(三)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减轻

虽然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毕竟此种责任是替代责任,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的侵害行为承担责任,其对于被监护人的行为控制能力毕竟有限。所以本条特别规定,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减轻事由,可以鼓励监护人履行其监护职责,因为监护人已经尽到了其监护职责,就可以据此主张侵权责任的减轻。如果不管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如何,都要求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不予任何减轻,则更不利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履行,进而也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因为是否尽心尽力地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只要其造成他人损害,自己都要承担全部责任而无任何例外,则反而会使得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通过不当限制被监护人人身自由的极端方式来履行监护职责。因此,为了平衡监护人的利益,鼓励其尽职监护,本条规定,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就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对此,举证责任由监护人负担,其需要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职责。一般来说,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切实履行了《民法典》对监护人所要求的教育、保护、照管等职责,就可以完成举证责任。法官在判断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时,应当根据常人的标准来判断在当时的情形下,监护人是否做到了一个谨慎、勤勉、尽责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的各项措施,监护人如果履行监护义务更加尽责是否就足以避免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等等。

此外,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的效果,也只能是减轻其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如果完全免除监护人责任,则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将会得不到任何补偿和救济,这又会引起另一种不公平。在实践中考虑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时,还应当结合被监护人的年龄、智力等方面的情况,因为不同的年龄和智力程度,其对于自身行为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不同,自身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越强,则监护人责任越弱,反之亦然。因此,在确定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是否要减轻其责任时,也应当考虑被监护人识别能力的差异。

(四)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对于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的责任,也有学者认为此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已转到了被监护人身上,而被监护人承担的此种责任,属于公平责任,因为“在此种责任中,责任的主体不是监护人,而是被监护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以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因此,只能称为被监护人的公平责任,而非监护人的公平责任。”[1]此时,监护人仍需要在被监护人支付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考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未成人和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存在具有独立财产的可能性。这往往基于如下几种原因:一是被监护人继承了遗产或获得了遗赠,或获得了他人的赠与,因而具有了一定的独立财产。被监护人作为继承人,从监护人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配偶的遗产中进行继承而取得一定的财产,或者接受了他人对其的赠与,这些都是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被监护人有权保有这些财产。二是被监护人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虽然被监护人欠缺完全的意思能力,但是在其意思能力范围内,不影响其成长和健康等基本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例如一些童星,通过表演电视电影节目而获得片酬;还有一些儿童模特,为儿童服装进行表演、代言广告,获取报酬;还有一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获得相应的报酬。

当被监护人具备独立的财产时,其造成他人的损害,就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自己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比较公平的。尤其是我国自《民法总则》开始,对于监护人的范围作了扩大规定,除了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以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在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都可以担任监护人。此时,如果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且具有独立财产,还要求这些监护人首先承担责任,则并不符合常理常情。当然,从被监护人的独立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时,应当保留被监护人的必要费用,如基本的生活费用、学习费用等,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在此基础上,如果被监护人的财产仍不足于支付赔偿费用的,再由监护人对其余的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关联

◆《民法典》总则编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案例评议

一、潘某与黄某、黄某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2]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本案的损害赔偿主体与赔偿责任时,法院认为,黄某系未成年人,黄某1、刘某1作为黄某的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黄某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潘某受伤,依法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潘某1、何某1疏于对潘某的监护,致其受到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减轻黄某1、刘某1的赔偿责任。综合黄某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确认由黄某1、刘某1承担本案损失70%的赔偿责任。

◆评议

本案中,多名小朋友一起在3楼平台处玩擦炮,同时在对面一栋楼房4楼楼顶平台上,3名小朋友也在玩擦炮,后双方因相互扔砸擦炮发生口角纠纷。其间,黄某捡起一块连着小钢筋的水泥块砸向对面,并插在潘某头部,造成10级伤残。法院认为,对于各自小孩从事的此种危险活动,行为人家长和被害人家长均存在疏于监护、未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二、邬某1与朱某监护人责任纠纷案[3]

◆裁判规则

在认定本案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体时,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邬某2因精神分裂症病发行为而刀刺朱某,造成朱某严重人身伤害,为此邬某1、忻某作为法律规定的邬某2第一顺位监护资格人,应就朱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涉案伤害事件发生前,邬某2曾被确认属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由于监护人责任属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主、客观上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其均需承担责任,其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故邬某1、忻某作为父母即使不知道其对邬某2负有监护义务,仍应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评议

本案中,行为人本身系医师,但经鉴定存在明显的被害妄想,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将同事作为妄想对象,用刀刺伤。虽然行为人此前并未被宣告或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法院认为,只要行为人事实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就应当承担监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