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本条是对同一侵权行为致多人死亡时,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对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特别规定。

一、概述

(一)立法目的与沿革

本条规定沿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来,而《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在当时立法时被认为是一大亮点,体现了“同命同价”的原则,实现了对弱者的人文关怀。

当然,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学者指出:“在法律性质上,死亡赔偿金是用以赔偿死者的近亲属以使其大致能够保持如同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而不是‘命价’。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也不能用金钱来交换。因此,法律不承认‘同命同价’的‘命价’,也不承认‘同命不同价’的‘命价’。”[16]因此,“同命不同价”只是对死亡赔偿金数额的一个通俗的说法。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了致人死亡时的特别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而由于我国在户籍上实行城乡二元化的划分,所以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也一直是根据死者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户籍身份的不同,而分别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在处理人身伤害侵权案件时,如果遇到在同一起侵权行为中存在同时死亡的不同户籍身份的受害人的案件时,侵权行为人对于不同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就会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在同一案件中被放大,格外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因此便产生了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导致“同命不同价”的批评声音。其中“重庆三少女死亡赔偿案”便是当时引起学界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发“同命不同价”大讨论的一起典型案件。

该案发生于2005年12月15日,同在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读书的三位14岁花季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一辆对面驶来的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正好将三轮车压在下边,造成三位少女同时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人民法院判决,其中一名受害少女因是农村户口,其近亲属仅获得5.07万元的死亡赔偿金,而对于另外两名城市户口的少女,其近亲属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却为20余万元。[17]同样是同学关系的三位少女,一旦因同一侵权事故死亡,死亡赔偿金却有十几万元,整整3倍的差异,这引起了人们强烈的不公平感。

由于《民法通则》未规定死亡赔偿金制度,所以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对于死亡赔偿金的适用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是据此做出的,在法律适用上并无错误。按照该司法解释,其中一名受害人属于农村居民,赔偿的标准是2004年度的重庆市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另外两名受害人是城市居民,应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当时重庆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在计算20年的赔偿年限之后,得出的总额自然会产生巨大差距。[18]但是在大众的眼中,死亡赔偿金应是对死者“命价”的赔偿。同一案件,不同赔偿,就属于“同命不同价”。但死亡赔偿金在法律上是基于死者劳动能力、未来收入等方面而对其近亲属做出的赔偿,与大众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带来的巨大争论,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已经在城镇居住,且以城镇为主要生活来源,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但是该批复仍未解决“重庆三少女案”所遇到的问题,因为如果受害人的“户口”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农村,则仍不能参照该复函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我国城乡的二元差异而划分两个标准,这在当时是由我国国情和客观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权利意识的培养,这一制度越来越显得滞后。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能脱离人民的普遍法感情;被人们广泛认为不公平、不正义的制度,一定不是好的制度。由于该案的轰动效应,2006年11月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提出有条件地实行“同命同价”赔偿原则,即在城市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实际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其损害赔偿标准可以和城镇居民大体一致。2006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庭的两位庭长做客中国法院网与网友交流时,就重庆首例“同命不同价”案做出回应。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案赔偿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这两年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两个标准赔偿的数额相差很大。纪敏表示,社会对“同命不同价”比较关注,法院也了解到此情况,并且近两年来都在做这方面的调研。目前,仍然存在一些分歧。但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市受害者,又有农村受害者,大家普遍认为,应该按一个标准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并开始准备出台相关决定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19]

“同命不同价”的大讨论,到了最后有一点基本形成一致意见,即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受害人有农村居民,又有城镇居民的,应适用同一标准赔偿。由于该案正好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所以各界的关注便反映到了立法草案上,最终在《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便是被称为同一事故中“同命同价”的规定。如果按照这一规定,“重庆三少女死亡赔偿案”就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以相同的数额来确定三位受害少女的死亡赔偿金,可以都根据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就不会产生如此显著的差异了。

这一规定被认为具有积极的意义,也符合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探索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具体落实这一规定。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第37条规定:“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在实践中,此类侵权赔偿案件的举证任务相当复杂,受害人一方需要提供证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证据、证明主要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等才能获得支持,而有些证据的获得并非易事。

城乡二元划分导致的损害赔偿不统一的问题,也受到了中央的高度关注。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在第17项“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中明确指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指出:“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基本构建完成,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各地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因此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这一试点工作开展顺利,目前已有16个省市的试点开始作出了各自的规定。例如,河南省制定的、于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就规定:“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虽然在一般的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仍然会根据被侵权人的户籍身份来确定,但是在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中,法官可以判决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但是这一规定正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被打破,从上述各地的新规就可以看出,不再区分城乡户籍而适用较高的标准对人身损害案件的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是非常明确的趋势,应该很快就会在全国统一开来,届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修改。

二、内容

(一)对“同一侵权行为”的理解

由于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所以只能是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案件中,才能适用同一赔偿原则。同一侵权行为即基于行为人同一时间范围内、同一性质的侵权行为。这一规定最初就是为了解决类似车祸、矿难等容易引起多人伤亡后果的严重事故的赔偿问题。因此,只要是在同一事故或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如同一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踩踏事故、倒塌事故等,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援引此条。但如果发生的事故构成工伤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作保险范围的,则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解决赔偿的问题,不能简单依据此条而主张同等赔偿。

(二)对“多人死亡”的理解

首先,在法律上的“多人”往往和“数人”的概念含义相同,都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并不要求三人以上。只要是存在城乡户籍差异,那么即便是同一事故中只造成两人死亡的后果,而这两名死者正好一人是城市居民、一人是农村居民,就依然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问题,就会导致本条的立法目的落空。所以“多人”只要求不少于二人即可。

此外,本条是关于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的特别规定,所以仅限于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情形。如果事故有两名受害人,一名遭受重伤,另一名死亡,则同样不能适用本条主张同等赔偿,因为造成死亡的后果不是多人,而是一人。所以必须是在同一侵权事故中造成了多人死亡的后果时,才有本条适用的余地。

(三)对“可以”的理解

本条规定是完全沿袭《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作一字改动。在《侵权责任法》颁布时,关于如何理解“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中的“可以”,就产生过讨论。例如,立法机关的理解是:“本条特别强调,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20]

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理解,认为这一规定中的“可以”,并不是任意性规范,而是强制性规定,因为“第一,该条规定体现了一种价值取向,要求在这些事故中尽可能地采取统一赔偿标准,减少争议和纠纷,但是,在适用这种统一标准时,法官负有提供合理理由的说明义务。在特殊情况下,如受害人年龄、经济状况等个人因素差距过大时,可以采取特别处理,对个别受害人的赔偿可以高于其他受害人。第二,采同一标准只能是就高不就低,因为采纳过低标准或中等标准,都会对某个受害人不利,只有采用高标准,才对所有的受害人都有利,但如此可能导致责任人承担了过重的责任……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侵权责任法》第17条并非任意性而是强制性。”[21]

对此,如果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首先从文义解释来看,“可以”代表着的自然是一个任意性的规范,即可以如此这般,也可以不如此这般。然后,通过立法机关的起草说明,即立法的历史解释来看,立法机关选择这一用语也是刻意进行的,属于立法已经做出过价值判断了。由此可见,立法机关使用“可以”而非“必须”的用语表述,是有意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态度,是对司法机关做出了更多的授权,即授权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但由于同一损害同一赔偿更符合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加上中央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的行动已经走在了立法的前面。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已经要求各省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各地纷纷响应,制定了赔偿标准,基本上都是要求按照城乡居民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但涉及的案件类型、范围宽窄有所不同。改革比较彻底的,要求所有人身伤害的侵权赔偿案件,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有些地方则仅限于某些类型的人身伤害案件才可以对受害人都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就规定:“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可见,其仅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案件。而前文河南省的规定则限制在“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这三类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规定:“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在民事诉讼中统一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保持不变。”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也规定:“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可见广东、上海等地的法院,已经在所有人身损害案件中都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了。

(四)对“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理解

强调相同数额,是对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的多位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最终数额相同的要求,即此时不再区分城乡农村户籍的差异,不再区分年龄、收入状况等个体差异上的因素,而是让所有受害人近亲属获得相同的定额赔偿。

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起草及研讨过程中,据立法专家张新宝教授介绍,各界对“同命不同价”问题有两种比较极端的意见,一是主张全面实现相同数额的死亡赔偿金,真正做到“同命同价”;二是完全否定“同命同价”,主张根据死者的年龄、生前的收入情况等个别化地确定死亡赔偿金。由于意见分歧,未形成修改的共识,所以目前草案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未作修改。[22]

相同数额不同于相同标准,因为某一项相同标准还不能确保最终计算出来的数额也是相同的。相同数额就要求法院直接确定一个数额,然后所有的受害人均按照这一数额来赔偿死亡赔偿金。

相同数额究竟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得到根本改变,所以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存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计算标准,前者普遍较高,后者普遍较低。那么相同数额究竟是按照较高者还是较低者确定?对此,表面上看似乎可以选择,但其实只能参照较高者来统计。因为都按照较低者计算的话,无疑侵犯了城镇居民原本可以获得较高赔偿的权利,而按照较高者计算,对于农村居民来说,是提高了赔偿标准,增加了其福利,不存在侵害其权利的情形。故只能按照较高者来确定死亡赔偿金。

事实上,根据前述引用的多地法院新近出台的规定,也可以看出,普遍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而是统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计算。至于计算的年限,也只能是就高不就低,受害人中有60岁以下的,就统一计算20年。也就是说,法院根据城镇居民的标准,并按照受害人中最长可计算年限来确定一个具体数额,然后统一作为该案中所有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数额。

案例评议

一、秦某1等与秦某2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23]

◆裁判规则

在认定秦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数额时,法院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即在矿难、车祸等同一事故中发生两人或两人以上人死亡的情况下,在不考虑受害者收入、居住地点差异的因素下,实现同命同价,以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冯某和秦某某因同一起事故死亡,虽然冯某系北京城镇居民,秦某某为吉林农村居民,但是,对于秦某某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符合上述条文的规定,故对于秦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北京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即1145500元(57275×20年)。

◆评议

由于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需要根据被侵权人的户籍身份来确定赔偿标准,所以在同一个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境下,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局面,为改变这一不公平局面,根据本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再区分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而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各个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2016年11月9日,24名乘客乘坐一辆客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两名乘客当场死亡,其余乘客受伤。其中一名死者秦某某为长春某区农村村民,系农业家庭户口,另一名死者冯某为北京城镇居民。一审法院判决客运公司赔偿冯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1145500元,秦某某近亲属死亡赔偿金319701.7元。

秦某近亲属对判决不服,要求按照冯某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其立法本意就是在矿难、车祸等同一事故中发生两人或两人以上人死亡的情况下,在不考虑受害者收入、居住地点差异的因素下,实现同命同价,以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作为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审法院将交通事故排除于该法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之外,对法条做了限缩性解释确有不当,应予纠正。故改判秦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北京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

但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这一规定仅限于死亡赔偿金,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则仍然要根据被扶养人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不能要求按照同一侵权事故中其他受害人的标准来进行。这一理解不能算错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但与当前中央要求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意见不相一致,而且当前已有多个省市开始在同一损害中扩大同一赔偿的项目,使之不限于死亡赔偿金这一项。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蔡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4]

◆裁判规则

在认定蔡某某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时,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并且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在本次事故另一伤者吴某某已经按照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的情况下,应该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蔡某某亦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

◆评议

本案中,重型半挂车与小轿车相撞,小轿车驾驶员和一名乘客均受伤,乘客是农村户口。法院认为,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对于同一事故同时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身损害的,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同时需要看到,法院对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也按照同样的城镇标准计算,这一审判理念是比较先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