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释论:条文缕析、法条关联与案例评议
- 孟强
- 3556字
- 2022-08-01 19:26:32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条来源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立法演变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一审稿)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此后无变化。
条文释义
该条仍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是对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这一规定也被称为分别侵权行为制度,即关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的规定。
一、概述
竞合因果关系,也被称为累积因果关系或部分因果关系,是指损害后果是数个行为人的行为累积在一起所造成的,单个行为人的行为无法造成如此后果。
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就是指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而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结果造成了被侵权人的同一损害。这就与前一条文规定的聚合因果关系的数人无意思联络侵权不同,因为聚合因果关系的数人无意思联络侵权中,每一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及民法典中关于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制度的来源。
二、内容
(一)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数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这一点与前一条文的要件相同,即要求数个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不形成通谋,所以不构成狭义上的共同侵权行为。
第二,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这同样要求数个行为人的行为是独立的,即各个行为人是基于各自的、个别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过错实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这也是各个行为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下的必然结果,各自的行为不能作为整体行为的组成部分而存在。
第三,数个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这一要件与前一条文中“造成同一损害”的含义相同。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则不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制度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四,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竞合因果关系也被称为部分因果关系,是说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最终损害后果的部分原因,是各个行为人的行为结合起来才造成了最终的严重后果。数个行为人行为的结合,从损害后果上看,存在两种情况,即能够分清各个行为的原因力和无法分清各个行为的原因力两种情况。前者是指数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相互结合、构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其原因力不可分。后者是指数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偶然结合并互相发生作用,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各个行为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或者间接原因,其原因力是可分的。前一种情形中的因果关系也被称为累积的因果关系,后一种情形中的因果关系也被称为竞合的因果关系。
(二)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式
在责任形式上,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形式为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也正是基于此种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原因力存在能够分清各个行为的原因力和无法分清各个行为的原因力两种情况,该条规定还将按份责任细分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形和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情形两种。能够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责任大小的,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各个行为人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就是说,在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要对损害后果进行原因力的分析,看哪部分损害是由哪些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因为这种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是单一的侵权行为所能够造成的,而是数个行为人在无意思联络下共同造成的,所以一般可以进行因果力的倒推拆解分析。此即学者所言的,“若被害人遭数人侵害受有多重损害,自应先就其‘全部损害’一一拆解,分别找出应对各该‘部分损害’负责之加害人,令各该加害人于各该‘部分损害’范围内负责”。[29]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是指根据各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和比例,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大小而能够确定出各自责任的大小。“难以确定各个行为人责任大小”,是指面对造成的损害结果,难以分清各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比例或者难以区分各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而无法按照比例划分责任,此时为公平起见,只能要求各个行为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处理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案件时,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原因力的大小比例进行斟酌权衡,来确定各个行为人的责任份额。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评议
一、林某、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30]
◆裁判规则
在认定三明市第二医院就患者死亡应承担责任的比例时,法院认为,根据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三明市第二医院对林某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建议为共同因素。(有过错、共同因素:指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由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或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的鉴定意见及《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三明市第二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评议
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数个行为人无意思联络而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的同一损害后果,并且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最终损害后果的部分原因,互相结合起来才造成了最终的严重后果,因此对于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应当根据各个行为人的过错而分别承担责任,属于按份责任,无法分清责任大小时,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侵权人先是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自己受伤,且自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在被送往医院就医治疗过程中,手术存在瑕疵,导致被侵权人腹腔重度感染、全身器官衰竭而死亡。经过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对被侵权人的十二指肠损伤手术方式选择不当,术后未能及时发现病情恶化,以及患者自身伤情较重的因素,最终造成患者治疗无效而死亡。死亡后果是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或其他因素共同造成,鉴定意见认为诊疗行为和患者自身原因为死亡的共同因素。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被侵权人自身在交通事故中所受损伤与医疗过错结合起来造成了其死亡的后果,并因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重庆元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某追偿权纠纷[31]
◆裁判规则
在认定张某、元飞公司各自的侵权责任比例时,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关于“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按照双方过错大小,张某应当承担60%的责任、元飞公司承担40%的责任。
◆评议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构成竞合因果关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如果能够确定各个行为人责任大小的,则行为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元飞公司租用张某压路机一台,并约定由张某提供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张某本人亲自操作压路机作业两个月后,开始雇用不具备特种机械操作资格的李某继续操作压路机在工地上作业,发生操作事故,导致李某受伤死亡。
对于李某死亡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张某违反合同约定聘请无资质的李某到工地上操作压路机,其明知不具备特种机械操作资格的人员操作压路机在工地上作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仍然违反合同约定,故其对涉案事故的发生以及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元飞公司既未对李某操作压路机的资质进行必要审查,在李某为涉案工地进行作业的数月期间亦未对其资质提出异议,又未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充分履行现场安全管理和指挥义务,因此也存在相应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最后法院按照双方过错大小,判定张某承担60%的责任、元飞公司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