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九十六条 【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条来源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改变了该条规定,增加了例外情形。

立法演变

《2002年民法草案》总则编第九十五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可以选择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一审稿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条文释义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反映了法律逻辑和客观生活之间的差异。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合同法》原来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只能择一而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起草人曾表示,关于违约损害赔偿,国外有因违反合同而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一般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如旅游度假服务合同、摄影录像服务合同等。国内对美容整形服务合同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以及洗印照片被丢失的,也有判决违约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若干判例,但司法实践对此不断有突破。[427]

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基本上沿袭了原来的规定,但本条吸收了司法实践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做法和规定,允许基于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和联系

从现行法律来看,我国仍然采用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说。原则上同一行为同时触发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受损害方只能择一而诉,目的是防止其不当得利。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诸多差别: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违约责任原则上并不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只要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时,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即使在这种情形下,侵害人的过错仍然会影响损害赔偿的数额大小。

二是举证责任不同。违约责任证明责任轻,受损害方原则上不需要证明违约人的过错;即使需要证明违约人过错,由于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也很轻。但是,侵权责任通常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因此,基于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受损害方的证明责任更低。实践中,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以违约责任为诉由提起诉讼对受损害方更为有利。

三是赔偿范围不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我国侵权法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扩大到可预见性损失。[428]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二者的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都为三年,但侵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有例外规定,即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五是免责条款效力不同。本法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从解释上来看,其他免责条款可以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侵权责任没有类似免责条款的规定。

此外,学理认为还有责任方式等不同,如果受损害方想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

二、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从法条表述来看,基于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比较简单:一是违约行为,二是损害人格权;三是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四是违约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一)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分为两种,其一是实际违约,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其二是预期违约,即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损害人格权

人格权主要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即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侵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只能请求财产损害赔偿。实践中,需要关注的是祭奠、变性、生育等非典型人格利益。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只能依据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直接依据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今后宠物寄养合同不能直接依据合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潘某将其饲养的宠物龙猫、兔子各一只送至屋牛蜗宠物美容店寄养,并向屋牛蜗宠物美容店提供了饲养所需的食物、用品等,及支付费用合计520元。潘某向屋牛蜗宠物美容店寄养宠物龙猫,所寄养的宠物在屋牛蜗宠物美容店寄养期间死亡。法院认为,潘某主张屋牛蜗宠物美容店赔偿宠物购买费用、饲养费用、寄养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合法合理。判决向原告潘某赔偿宠物购买费用7000元;返还宠物寄养费26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500元。[429]

(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严重”,本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的精神损害不予赔偿。基于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这个精神损害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就可以预见。比如,殡葬服务合同履行人把死者骨灰弄丢了,或者把死者骨灰与仇人等其他死者骨灰混合在一起。周某在广州市南海区某医院产下一男婴,后婴儿在医院莫名失踪。在与医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周某夫妇将医院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反面的例子:有判决认定,只有在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自然人法定的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而本案系民事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因购房未果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30]

(四)因果关系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违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

本条适用的合同类型主要是涉及人身的合同,包括消费合同、服务合同(装饰装修、婚庆、葬礼、寿礼)、旅游合同、雇佣合同、运输合同、医疗合同、承揽合同等,造成的损害类型包括精神痛苦、失去生活的某些愉快、丧失美感,也可以是指对名誉或荣誉的攻击造成的损害。但是,这个损害必须在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在国际商业中,本规则可能会适用于受雇于一个公司或一个组织的艺术家、杰出的男女运动员、顾问等人员签订的合同。[431]下面是本书梳理的我国法院的相关判决要旨。

(一)物业服务合同

智善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智善公司应履行对小区共用部位的管理等义务,王某应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费等义务。智善公司、王某的纠纷,起因是小区公共停车区域堵塞致使王某丈夫无法出行,尤其是无法参加对家庭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活动,智善公司的管理不当是这一结果的发生的直接原因;而纠纷出现后,智善公司未积极弥补损害、仅顾自身收费,进一步加剧了双方的矛盾;同时,王某及其丈夫,在纠纷发生后以堵路、长期不交物业费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虽情有可原,但方法失当,不为法律所提倡,对矛盾的持续亦负有责任。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法院酌情支持1500元。对于王某购买并使用的室内停车位被他人多次占用问题,王某虽未提出相应的反诉请求,但智善公司理应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王某合法权益,案外人的侵权行为不是智善公司免除自身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432]

(二)旅游合同

原告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出现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以旅游合同纠纷起诉,则本案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违约责任进行处理。但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安全应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对其所受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基于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并结合全案考虑,应减轻被告乐游旅行社3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旅游费3612元,并支付鉴定费1680元。因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433]类似的案例,王泽鉴从“时间浪费为非财产损害赔偿”“商业化理论”等角度早有详述。[434]

(三)运输合同

原告卜某自乘坐普通客车起,即与承运人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即负有将旅客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义务,亦应保障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安全,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驻马店汽运公司在运输旅客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且并非原告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被告驻马店汽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驻马店汽运公司对营运的客车投保了道路客运责任险,保险公司应与承运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乘客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赔偿金。最后,法院判决向原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0余万元,另外本次事故给原告精神上造成了伤害,故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500元。[435]原告为十级伤残,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36]另有原告因事故受伤、流产,精神受到一定的损害,法院酌情认定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437]

(四)服务合同

原告与被告达成婚庆服务合同,交纳押金300元,婚礼后又交纳4600元婚庆费用。原告对婚庆中包括的其他服务未提出异议,但双方均认可记载婚礼过程的视频已永久性灭失。对原告夫妻来说,婚礼具有不可重复的客观性,婚礼视频的永久灭失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伤害,被告石某还应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婚礼录像及视频费用20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合计3000元。[438]

此外,还有两个实务操作细节。一是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合同法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尽管是合同案件,但没有违约责任诉求,最终判决不涉及违约责任。[439]二是通过保险分担风险。经检索我国法院判决发现,不少违约人通过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等险种来规避风险,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往往作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法条关联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评议

大同市北都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康芮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440]

◆评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精神利益受损害。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只能二选一。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原《合同法》秉持的责任竞合二选一的路径,不少国家都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