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编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手册(第三版)
- 许安标主编
- 421字
- 2022-08-02 15:04:37
35.人大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方式和程序主要包括:(1)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项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2)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或者变更方案以及决算。(3)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督促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4)审查规范性文件,对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不恰当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5)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并要求答复,可以对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6)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针对某一重大问题依法组织调查、提出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7)罢免和撤职,对违法乱纪或者不称职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罢免或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