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八条 〔选举的主持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 〔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命题分析

1.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

(1)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命题分析

(2)县级和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均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3)县级和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均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同时受所属的省级和市级人大常委会“指导”。

2.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结合本法第38条规定。

(1)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注意】在间接选举中,会涉及两个主持机关:同级常委会和下一级人大的主席团。(以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为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各省级人大需要召开选举会议,由该省级人大的主席团主持)

3.特别行政区选举的主持机构: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选举主席团之后由主席团主持选举。

能力检测

判断:[2]

1.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2.县级和乡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并同时受省、市人大常委会指导。

第十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