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公司的具体类型众多,不同国家的规定多有不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二)公司的特征

一般认为,公司具有三大特征:法人性、社团性与营利性,其中最为重要的特征在于公司的法人性,即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至于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公司属于营利法人这样的说法,只是民法上法人理论在公司领域的简单适用而已,无需多言。关于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法》第3条作出了最为明确的规范:“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公司的法人资格意味着公司的独立责任,公司的独立责任意味着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1)公司以其自身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独立责任;(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样的表述容易引发误解。所谓“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出资为限(通过公司)间接地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的全部债务时,股东投给公司的出资就全部用于清偿债务了,股东就失去了出资,可谓承担了责任,这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事实上,在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股东与公司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只有当股东未实际认缴出资,而公司又无力清偿债务时,股东才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但是,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否认股东有限责任,而由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这在公司法理论上称为公司法人资格否认或股东的直索责任,英美法称为“刺破公司面纱”。

我国现行公司法同样确立了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对公司影响重大,我国司法实践确定的立场是既要审慎适用,又要当用则用。在《九民纪要》中,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了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诉讼的几项理念:(1)只有在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2)只有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的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此责任。(3)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全面、彻底、永久地否定公司的法人资格,而只是在具体案件中适用,不当然适用于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4)《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滥用行为,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考查方式示例]

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27,单选)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答案及解析]A。本题中,零盛公司控股股东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其他项目,事实上掏空了零盛公司的资产,使零盛公司空壳化,构成否定零盛公司法人资格的理由,甲公司应当对零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A项正确,D项错误。零盛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并不存在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故对零盛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C两项错误。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一)公司的权利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

公司的权利能力于公司成立时产生,至公司终止时消灭。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条的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因此,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权利能力取得之时。依照《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公司主体资格终止。因此,公司注销登记之日,即为公司权利能力丧失之时。

2.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公司权利能力受到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自身性质的限制。主要有:

(1)性质上的限制。凡与自然人自身性质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婚姻权、继承权、隐私权等,公司都不享有。

(2)目的范围的限制。公司目的,即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3.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与对外担保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权利能力的最大限制在于对公司转投资及对外担保的限制,向来是考试的重点。

(1)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主要是指《合伙企业法》第3条,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据此,所有的公司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一般的公司还可以充当普通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属于国有企业的公司则不能充当普通合伙人。

(2)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现行公司法并未禁止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而是从程序上规范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分为两种情形:

①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在上述第二种情形,当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公司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21条)

关于法定代表人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九民纪要》第17条的立场是将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对外提供担保认定为越权代表,根据《合同法》第50条处理,如果相对人善意,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恶意,则合同无效。

(二)公司的行为能力

1.公司行为能力的特点。

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1)公司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2)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相一致的,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

2.公司行为能力的实现方式。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它在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时,与自然人有所不同。

(1)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必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公司的法人机关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

(2)公司的行为能力体现在对外行为的实施上,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实施,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关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公司作不同的分类。这些分类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公司法很有帮助,其中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的分类向来是考试重点。

(一)以公司股份转让方式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

封闭式公司又称不上市公司,是指公司股本全部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拥有,且其股份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又称上市公司,是指可以按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通常无法定限制、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公开自由转让的公司。这种公司事实上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

(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无限责任公司,与之类似的是普通合伙企业。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从而兼有两种公司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以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以公司相互之间的法律上的关系为标准,亦即以公司之间在财产上、人事上、责任承担上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1.总公司与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总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参与子公司业务经营。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查方式示例]

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3/25,单选)

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

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

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及解析]D。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C项,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现行法律并无特别的规制。现实中,公司投资者(股东)与公司经营层可以分开,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经理并非罕见,股东之外的人担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更是常态。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三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