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绪论

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体系或行政法现象由三部分组成:

1.行政(法)主体:静态构筑、规范当事人资格、法律地位,包括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如果主体部分不包括相对人而仅探讨行政一方当事人资格,即可名之行政主体,如果包括相对人则应以行政法主体名之。

2.行政行为:也可用行政活动或用行政作用来概括。这部分阐述行政主体动态运作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法治保障:监督、制约、矫正、控制行政主体及其行为,主要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大制度为核心。

行政法主体的双方当事人甲方为行政主体,乙方恒定为受其管理和约束的相对一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立法表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主体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的特殊性,在于其享有行政权力,后来演化成了“行政职权”。作为乙方当事人的相对人享有的是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权利。故而行政法的本质是权力与权利之间的摩擦、接触和博弈。

以概括行政法现象为宗旨的行政法学理论也由相应的四部分组成,本书的体系即由以下四编构成:

第一编绪论或导论,这部分主要阐述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如行政法的概念、法源、分类、特点、作用、原则等。

第二编主体论,这部分主要论及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公务员。传统行政法理论仅仅关注行政一方当事人资格,现代行政法理论则既注重行政主体,也关注行政相对人的研究。为避免给考生增加学理上理解的负担,法考用书未出现“相对人”的表述,而代之以立法上使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编行为论,这是行政法学理论的精髓和核心。这部分又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是关于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即行政行为概述部分,主要阐述一般意义上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分类、形式与内容,法律效力及其变化,在司法考试用书中这部分被淡化,仅置于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中;其二,是行政行为分述,又分为两部分,一是阐述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是为法考教材中的独立一章。二是分别探讨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裁决、行政程序等法律行为。法考应尽可能避免出在学理上有争论的考题而突出考查制定法、法律规定和制度的问题,所以,这部分将会以考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内容为重点。

第四编责任论,即前述之行政法治保障,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三大追究行政主体责任的法律制度为核心。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在行政法体系与现象中不应包括法院、检察院两类主体及其行为,因为他们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国家赔偿法》中又包括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赔偿部分,所以在以前的律考和司法考试中,又都将司法赔偿部分内容放在行政法部分来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是法考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