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法律责任

一、设定违法

属立法违法,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二、行政许可机关及公务员的责任

责任形式为有权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退还、行政处分、行政赔偿。

三、相对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二)被许可人的责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三)应获许可而未获许可的相对人的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讲重点法条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