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卢梭《社会契约论》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伟大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他1712年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不幸的是,他刚刚出生,母亲就逝世了。父亲是个钟表匠,家境并不富裕,后来也被迫离开了卢梭。从此,卢梭四处流浪,过着困顿的生活。卢梭12岁就辍学,一生从未接受过系统的学校教育,主要依靠自学。卢梭一生命运多舛,饱受迫害,常遭非议,于1778年在贫病交加中逝世。

卢梭著作颇多,主要有:《论科学与艺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新爱洛伊斯》《社会契约论》《爱弥儿》《忏悔录》以及《孤独漫步者的遐想》。其中,最重要、影响最大的,也是最闪烁思想光辉的著作是《社会契约论》。

《社会契约论》成书于1762年。当时,法国政治黑暗,政府十分腐败,阶级矛盾非常尖锐。而与此同时,法国思想界也兴起了一场波澜壮阔、声势浩大的思想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高举反对神权、主张人权,反对专制、主张民主,反对特权、主张平等的人文主义旗帜,对社会旧秩序、社会丑恶和政治腐败进行了全面的批判和抨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是针对这样的社会现实而提出的理性的思考。从总体上讲,“《社会契约论》不仅是批判性的、否定性的、破坏性的,而且是建设性的,它在突破旧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更着重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问题,试图勾画未来社会的蓝图,为社会变革鸣锣开道”[1]

《社会契约论》一书,内容并不很多,但思想深刻,意蕴丰富,创见迭出,语言也十分机智幽默,确实是一部百读不厌的经典政治学和法哲学著作。就法学内容而言,《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其一,社会契约之必要性及可能性。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但是随着人类自身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社会生产力提高了,伴随而来的是私有制的产生。私有制既是人类进步的动力,又是万恶之源,因为私有制导致贫富不均、两极分化、阶级产生甚至对立,富有阶层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建立了相关的制度,设置了专门的官员,从而使强者更强、富者更富,而弱者更弱、穷者更穷。而当官吏的权力变成专制时,人们之间便出现了极端不平等的形式——主人和奴仆之分。为了拥有新的平等,人们必须求助于新的组合形式。这种形式,就是缔结社会契约,建立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社会。

那么,什么是社会契约呢?卢梭的观点是:首先,在政治形态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集体,但是实际上权利仍然在每个人自己手中。因为每一个人在同公众缔约时又是在同自己缔约,从而既是主权者又是被统治者;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而社会契约具有双重性。其次,人们缔结社会契约的同时是建立一个共同体——国家。这个共同体(国家)的主权者既不是一个人,也不是其中的一部分人,而是缔约者全体。因而,主权者也具有双重性。最后,社会契约的本质是公意。卢梭认为,人们一缔结社会契约便形成了一种公意。公意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为了使社会契约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公意;另一方面,人们服从公意其实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为自己是公众中的一分子。卢梭认为,人们会因缔结社会契约而丧失原来天然的自由,但却得到了法律中的自由。

其二,社会契约的核心是公意和主权在民。卢梭认为,社会契约的核心是主权在民。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意。而主权是在公意的基础上产生的。人们的权利可以转让,但主权却永远不可能转让,因为主权体现的是公意,并且作为唯一的集体物。主权就是本身,而不能再由任何东西代表。

同时,卢梭认为,由于公意是人们一般意志的集体物,是不可分割的意志,因此,主权作为一个整体也是不可分割的。这种主权不可分割的理论与英国学者洛克以及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权力分立是截然对立的。在卢梭看来,主权一旦分割成若干部分,便不复存在,正如一个人被分割成眼睛、手臂和脚一样,不会再是一个完整的人。主权的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意味着卢梭要彻底地实现主权在民的原则,从而让人民真正地享有主权,这是卢梭作为激进民主主义思想家的集中表现。不过,这种美好的愿望永远只是一个梦想,不可能成为现实。因为这不仅是一个技术性问题,而且还是一个利益选择和价值取向的问题。

其三,社会契约的性质。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并且是一种根本法,因为它规定的是全体缔约者享有主权的权利和服从公意的义务。但必须注意的是,社会契约规定的主要是人们与政治共同体(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全体缔约者之间的权利义务需要制定法律加以规定。所以,卢梭所称的法律主要是指在缔结社会契约之后,政治共同体用于调整各种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则。

卢梭认为,全体人民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当遵循如下原则:首先,法律必须由人民自己制定;其次,法律也是公意的体现,所以具有至高的权威,人们必须服从;再次,法律必然是公正的,因为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反映的是人民自己的意志;最后,法律是普遍性的,不针对特定的对象,这是平等的体现。此外,法律规定人们的权利和相应的义务,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是自由的。

卢梭坚定地主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全体人民的自由和平等,并且法律制定本身必须体现真正的公意。

总之,卢梭法律思想最突出的特征是其激进的民主主义。他主张主权在民,主张实行直接民主制,强调人民应当始终掌握国家主权,等等。这些思想,使得卢梭成为当时最进步的启蒙思想家。


[1] 郑鹏程:《卢梭——社会契约论》,载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