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优士丁尼《市民法大全》体系中的市民法

一、概说

我已提出市民法是一个市民社会的世俗法的整体命题,我可以找到许多实例来证明这一命题,限于篇幅,我只分析最著名的实例——优士丁尼的《市民法大全》(Corporis Iuris Civilis )。

众所周知,优士丁尼编纂罗马法,以《法典》开始,以《学说汇纂》居中,以《法学阶梯》收尾,整部作品,优士丁尼称之为“法典”。因此,他用的“法典”一语,狭义上指他编纂的三部作品中的一部——收集历代皇帝敕令的那一部,严格说来,这本书应该被译作《敕令汇编》,因为它收集的仅仅是敕令;广义上指全部上述三部作品。优士丁尼在死前,除上述三部立法文件外,另颁布了168条敕令[9],死后被人辑为一集,名为《新律》。优士丁尼生前并没有给他的上述四部立法文件一个总的名称,这一工作是后人完成的。16世纪末,法国法学家狄奥尼修·虢多弗雷多(Dionisio Gotofreddo,1549—1622,法文名为Denis Godeffroy)将这四部作品合称为《市民法大全》[10],与刚刚产生的《教会法大全》相对。因此,《市民法大全》的命名,代表了16世纪的法学家对“市民法”一词的通常理解。通过对优士丁尼这一作品的内容进行分析,可以验证当时人们理解的市民法是否与我们现在理解的市民法等同。

首先必须说明的是优士丁尼编纂广义的法典的意图,他在关于批准《学说汇纂》的Tanta敕令[11]和关于编纂《学说汇纂》的Deo Auctore敕令中说,他打算编纂的是“从建城(公元前753年)至朕的帝国的时代的罗马人的法令”[12],“全部经过将近1400年的时间历程被弄乱了的……古法”。[13]可见,优士丁尼编纂的是罗马人的全部法令,而不是其中的一部分。

二、《法典》

《法典》的基本内容为:第1卷为法的渊源和教务法——调整国家与教会间关系的法;第2—8卷为私法;第9卷为刑法;第10—12卷为行政法。[14]显然,此书中超出现代民法范围的东西甚多。

三、《学说汇纂》

《学说汇纂》分为50卷,根据Tanta敕令提供的说明,其内容包括七大块,其中以民法为主,兼涉他法,尤其是头编和第七单元的规定,前者多涉及法的一般问题,后者多涉及刑法和行政法。[15]

四、《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的基本内容为人们所熟知,它共4卷,98题,包括人、物、诉讼三个部分。在内容上,可以把它看作《学说汇纂》的缩写本。因此,除民法外,它也包含法的一般理论、刑法,但专门的诉讼法的规定很少。

五、《新律》

《新律》包括168条敕令,此书未分卷,内容以公法和宗教法居多,但也有关于婚姻和继承的规定。[16]

六、小结

从Tanta敕令和Deo Auctore敕令提供的优士丁尼的立法意图和对上列四部书内容的分析可知,它们包罗的是当时罗马帝国的全部现行有效的世俗法律,即世俗法的整体。“在《市民法大全》的理解中,市民法就是所有关系到市民生活的法的意思。”[17]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把这部合编定名为《市民法大全》,证明当时的人们也是在世俗法的整体意义上理解市民法一词的。由于在中国介绍这部书的时期,市民法的含义已经不是法的整体而是整体的一个分支,所以,后来不知名的智慧的中国学者将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总成的名称意译为《国法大全》,是有道理的。

至此可见,市民法一词有三方面的含义:第一,它存在于社会契约论的历史解释模式中,是完成从自然状态到文明状态的过渡的成果。第二,它存在于世俗法—圣法(或曰教会法)的法律分类方法中,由于当今世界的高度世俗化,圣法的类别隐而不显。人们关注的是对世俗法进行详细的分类,只有在必要时才会把圣法“挖掘”出来谈论。第三,与第二相联系,它是一种立法方法的表现,把世俗法和圣法两个部门法汇集成两个大法典。用今天的部门法眼光看,调整世俗法的那部大法典可以称为总法典,即分类的“把手”[18]很高的法典。说它的“把手”很高是相对而言的,现代的《六法全书》相当于那时的世俗法大法典,现代人要在这一“把手”之下再区分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若干法律部门,因此,它设定的“把手”低得多。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虢多弗雷多认为的市民法与总法典的立法方法相关联。因此,对市民法一词含义的流变,也可以从立法的角度考察,也就是从总法典观念到部门法法典观念的转变的角度考察。

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是编纂总法典的代表,即把一国之世俗法的整体汇编成一部法典的做法。它不同于近代的法典编纂,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的编纂的做法。这种总法典思路对后世产生了不小的影响。以下即从总法典的名称到总法典下的一个部门法的名称的角度论述民法一词含义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