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交易是融资与融物的有机结合,是一种金融工具。融资租赁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需求为承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的过程,就是向承租人融通资金的过程。融资租赁也是信用授予的一种形式,经由“融物”达致“融资”,已经成为目前国际上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之一。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形态,具有很大的优势:在初期即可准确核算全部投资的规模及付款的时间安排,从而促进设备投资;具备会计节税优势,有利于优化财务报表与信用评级;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保持设备和系统的实时更新,规避资产过时的风险。总之,融资租赁是现代化大生产条件下产生的实物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大力推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有利于加快商品流通,促进技术更新,纾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集中于《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五章,共26条,这些条文大都并非“原创”,其中有24条来源于《合同法》和《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14〕3号),经过修订而进入《民法典》;只有第737条和第759条为纯粹的新规定。《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既有继承又有发展,在今后的法律适用中应当认真对待。《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已于2020年12月修改,部分内容因被《民法典》吸收而删除,部分内容因《民法典》的施行而修改了相应表述,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融资租赁合同法律规范的稳定。

随着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除典型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三方合同外,出租人出于风险防控的需要,可能增加保证人、回购人等利益主体加入融资租赁关系,案件所涉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审理难度有所增大。本书所选取的案例为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特别关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基本涵盖了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融资租赁合同的识别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问题。编写本书的目的,是通过对融资租赁典型案例、重点问题的解读,使读者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实务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为企业防范经营风险、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提供参考。参加本书编写的作者大多为一线办案法官和律师,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书中错误仍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

李超

202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