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3:宪法配套测试(第十版)
- 教学辅导中心组编
- 7205字
- 2022-07-28 11:27:29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
2.答案:D。洛克的分权学说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对外权。而到孟德斯鸠才将司法权提出并最终完成分权学说。
3.答案:B。《独立宣言》被马克思誉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能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4.答案:D。《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D项错误,应选。
应当注意,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和单位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土体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5.答案:C。《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可见,人民并非直接行使立法、执法和司法的权力,故C项错误。ABD正确。
6.答案:C。道德有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但法律的有效实施从根本上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并非总是依赖于道德,故A项错误。“忍为高”并非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的传统美德,故B项错误。依法治国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而不必也不可能将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故D项错误。C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本题考点为宪法的基本原则。
2.答案:ABCD。放弃战争、奉行和平主义是日本国宪法的基本特点之一,其宪法也因此被称为“和平宪法”。日本国宪法第9条具体体现了和平主义原则,规定永远放弃作为主权国家发动战争、武力胁迫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海陆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
3.答案:BC。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又称宪法原则,是指宪法中蕴含的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目前,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等内容。本题中,A项论述错误在于,人民主权原则为资本主义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D项论述错误在于,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首创了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并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
4.答案:ACD。
5.答案:ABD。本题考查的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的理解。执法为民要求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理性文明执法是人民群众对于执法活动的强烈要求。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从有利于人民群众出发实施执法行为,冷静应对处置各种矛盾和冲突,遵守执法程序,讲究执法方式,改善执法态度,注重执法艺术,始终做到仪容整洁、言行文明、举止得当、尊重他人,使各种执法活动真正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充分理解和接受。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执法为民也要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便民利民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传统在法治实践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要在不损害实质性法律利益和不违反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各种便利,不断改革和完善各种执法程序和执法手续,科学、合理地设置执法流程,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诉累。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主动、热情和高效的服务,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活动的配合和尊重。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社会主义法治高度重视和强调人民利益,倡导和要求执法为民,但并不意味着认同个人权利的绝对化。执法为民理念明确地寓含着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要求。要引导和教育人民群众正确对待和行使自己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妥善、合理地处理个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在行使个人权利、享受个人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社会主义法治执法为民的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以自由资本主义为实践背景的“个人权利至上”的主张存在着重要区别。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党的执政理念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贯彻,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的正确方向。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三、名词解释
1.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它是对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的集中反映。其一般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和抽象性四个基本特征。
2.答案: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3.答案: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四、简答题
1.答案:从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对法治原则的体现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在宪法序言或者宪法条文中明确宣布为法治国家,如《葡萄牙宪法》《土耳其宪法》。(2)虽不直接运用法治一词,但其他文字或有关内容却清楚地表明该宪法以法治为基本原则,如法国宪法、美国宪法和日本宪法。
2.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五、论述题
1.答案: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就世界各国宪法的共性而言,通常认为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等。但具体说来,各国宪法原则又有各自的特色。下面就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作详细论述:
(1)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根据这一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无论是国王还是政府,其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如果不按人民的授权办事,则人民有权将其打倒。
我国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即不承认“主权在君”“君权神授”,而坚持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国宪法在确认人民主权这一原则时,并不只是停留在抽象的概念表述上,而是公开地申明自己的阶级立场,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内容,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完善各项法律制度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使全体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得以充分实现。这些都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2)基本人权原则
关于人权的思想和理论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说。作为资产阶级反封建革命斗争的有力武器,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的商品关系、等价交换、自由贸易和自由竞争。其基本精神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争取人身的自由、平等和对基本政治经济权利的要求,也论证了资产阶级剥夺封建王权的合理性。
我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国家不仅在宪法中专列一章来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在财产权方面,宪法既宣告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规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公民真正享有宪法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从而使保障公民基本人权这一宪法原则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诚然,在我国坚持宪法原则,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充分实现人权的崇高目标,仍然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
(3)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机制的原理是一种普遍的客观规律,权力制约原则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分权和制衡的理论。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时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里权力制约关系是十分明确的,从人民到人民代表机关,再到其他国家机关的一种“单向制约”。
(4)法治原则
法治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基本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在我国,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日益丰富和发展。
宪法在《序言》的最后一段明确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在《总纲》第5条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5)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通过中国共产党)、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我国政党政治最本质的特征和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石。作为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现行宪法对党的领导从四个方面予以开展。第一,对党的领导的过程进行历史陈述;第二,将党的领导作为宪法原则和政治原则予以政治决断[1];第三,将党的领导作为宪法规范中的法律原则予以明确规定;第四,确定党的领导的方式。
2.答案: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资本主义宪法体现权力制约原则除了通过宪法规范公开或隐蔽地确认“权力分立与制衡”的精神以外,更因各国历史传统、民族状况、政治力量对比等因素的差异,造成了反映分权学说的不同政体模式,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1)典型的美国式分权制衡形式。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在分权方面,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因而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有权决定全国政策,掌握财政支出等大权;行政权由民选的总统统一执掌;司法权属于法官,他们受到终身任命,并只能因重罪或不端行为才被解职,从而使之能不受报复、没有恐惧地决定案件。在制衡方面,为了保护公民和防止专制政府的出现,美国宪法设计了一个不允许任何权力分支部门掌握全部政府权力,同时又能整体而有效地推进政府工作的权力关系模式。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他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
(2)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英国资产阶级曾经以下议院为阵地,同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王权进行过激烈的斗争。斗争的一个重要结果是确立了所谓“议会至上”的原则,即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拥有不受限制的制定或者修改任何法律的权力。之后随着政党制度的发展,议会至上原则与责任内阁制产生结合,从而导致在下议院占多数席位的政党不仅控制了下议院的主导权,而且也获得了行政组阁权。行政权对立法权的负责制转化为多数党的一种内部控制与反控制。但由于内阁行使权力形式上是以对立法机关尤其是对下议院负责为前提的,而行政权力的总代表国王只沦为一个名义的国家元首,因此我们可以说英国宪制对分权原则的体现是以“立法为重点的”。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3)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法国早在《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就依据孟德斯鸠的见解规定了:“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力分立,即无宪法可言。”这一精神为法国现行宪法(1958年)所忠实地继承。法国1958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宣布“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国家主权的原则”,可见法国是实行分权原则的国家。法国现行宪法已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
【参考资料】秦前红主编:《新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六、材料分析题
【参考答案】(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一方面,宪法法律对所有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受侵害的权利予以平等救济;另一方面,任何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纠正和追究。
(二)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严格司法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环节的具体表现。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引领作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司法不公、司法不严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在司法程序中应得到平等对待,人民群众的实体权利在司法裁判中得到平等保护。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相信司法,司法才具有公信力。
(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于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实现对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对责任的平等追究。其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确保诉讼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和法外施刑。最后,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必须明确,办案要严格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杜绝对司法活动的违法干预,办案结果要经得住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考点】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严格司法)。
【详解】从回答思路看,本题主要需回答三个问题。一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主要是维护宪法权威,坚持宪法的根本性和最高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需包括含义解释)。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主要是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三是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严格司法”的有关内容,谈谈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
从回答内容看,本题兼具简答和论述的特点,有的内容有标准答案,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有的内容没有标准答案,如平等原则对于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这时候的回答不必拘泥于参考答案的解法,可以使用其他的逻辑框架展开(如平等原则为推进严格司法提供了原则和方向指引,提出了评判标准等),但是需要包含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内容,因为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严格司法”的内容考前未必去记,这时也可以借用法理学“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相关内容,因为平等原则要求的,不外乎平等保护权利、平等承担义务、平等追究责任,反对特权,维护司法公正,反对司法腐败,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
从回答技巧看,注意观点鲜明,逻辑清晰(如可以分成几个小段落,一个段落回答一个重点),简明扼要。回答角度可以丰富一些,涉及知识点可以宽一些,但只需点到为止,不必过多展开。
[1] 参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