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一节 企业的设立

1 我国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哪些?投资者在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中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有何不同?

企业组织形式是指企业存在的形态与类型。目前我国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也有所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出资额而设立,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是另一种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形式,公司有独立的财产,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一个自然人在中国境内出资而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合伙企业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5)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据《外商投资法》由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活动规则,应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即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投资人根据设立企业的组织形式而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投资法》施行5年内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经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依据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者以其投资财产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中外合作者以其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