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是什么?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不同层级法院的受案范围也是不同的。专门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它们是设在特定的部门或针对特定案件而设立的,受理与设立部门相关的专业性案件的法院。为了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