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 新闻报道的关键细节必须严谨,否则仍为“部分严重失实”

案例分析

案例:邵某某诉A日报社名誉权纠纷案、邵某某诉B报社名誉权纠纷案

一审: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8558号、(2015)海民初字第38559号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224号、(2016)京01民终6225号

【裁判要旨】

新闻报道的真实并非指细节的绝对正确,但对于关键问题的细节必须严谨,否则可能导致公众对报道内容的基本事实产生误解;同时,新闻媒体应该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也就是应该进行平衡报道。

【案情简介】

邵某某系某疾控中心××病首席专家,系某中心的研究员。经中国对外翻译有限公司翻译,2013年10月24日,A日报社在其英文版《A日报》的第一版面及第三版面刊登题为《顶级××病学者被媒体披露实施了剽窃行为》,副标题为《学者未经允许擅自采用他人资料发表论文》一文,对邵某某未征得数据库管理科室的同意,擅自使用数据库数据进行研究和在《柳叶刀》发表《2003—2011年中国抗病毒治疗预防××病单阳家庭夫妻间传播的全国性观察队列研究》事件进行了报道。2013年10月25日,B报社在《B报》A20整版刊登题为《某疾控首席专家邵某某被指盗用数据》,副标题为《在权威杂志〈柳叶刀〉发表防××病论文,擅自使用某疾控其他研究团队大量数据,被通报批评》一文,也进行了报道。该报道的当事人邵某某认为,上述报道未对该事件全部情况进行报道,且不当使用了“剽窃”“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资料”或“盗用数据”“擅自使用他人科研数据”等用语,对其科学诚信构成影响,并给其造成了损失,分别对A日报社、B报社提起了诉讼。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日报社、B报社构成侵权,并分别判决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A日报社、B报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A日报社、B报社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并分别判决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观点辑要[1]

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A日报社于2013年10月24日发表的《顶级××病学者被媒体披露实施了剽窃行为》、2013年11月22日发表的《某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论文并非剽窃的产物》两篇新闻报道对邵某某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如构成名誉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邵某某所在单位某中心于2013年10月19日发布的通报中,认定了邵某某为通讯作者的论文在使用全国××病防治数据库数据时,未征得数据库管理科室的同意,擅自使用数据库数据进行研究和发表论文,未对形成相关数据做了大量工作的科研人员的贡献予以体现,也未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审批发表论文。邵某某提交的《某中心办公室关于论文发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亦规定了使用防治工作数据发表的论文,应由办公室将论文题目、署名、论文摘要,发给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任征求意见。可见,邵某某发表的论文存在擅自使用全国××病防治数据库数据的问题,亦存在未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批发表论文的问题。但是,A日报社在了解相关事实后,并未对此予以全面、客观报道。首先,A日报社于2013年10月24日发表的新闻报道使用的标题为《顶级××病学者被媒体披露实施了剽窃行为》,并以《学者未经允许擅自采用他人资料发表论文》为副标题。剽窃,意为抄袭,窃取他人的文字。根据通报的内容,邵某某发表的论文使用了全国××病防治数据库的数据,而非窃取他人的文字,亦非擅自使用他人的资料。杂志版论文较网络版论文增加19名作者的原因亦在通报中予以体现,意在体现中心相关科室科研人员对该工作的创造性劳动,而非邵某某实施了剽窃的行为。A日报社以此为标题发布的新闻报道,极易误导公众对邵某某作出抄袭、窃取他人资料的否定性评价,导致邵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其次,根据《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但是从A日报社发表新闻报道的通篇内容来看,A日报社仅报道了对某中心处理方案不满意一方的言论,而并未全面报道各方意见,存在一定的倾向性。关于A日报社主张作为报道支撑之一的《某疾控中心某中心协调小组关于贾某某、邵某某等人在Lancet杂志发表论文事件的协调处理建议》,其未说明该建议的来源,且该协调处理建议为某中心正式发布通报之前的内部建议。A日报社以该协调处理建议作为其报道支撑亦缺乏全面性、客观性,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最后,在媒体发布新闻报道后,某疾控中心以及某中心分别发布了声明,声明了邵某某等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存在盗用数据和剽窃的行为,符合学术论文发表的相关要求。但是A日报社对此并未给予正面的报道,反而再次引用了“剽窃”“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资料”的表述,从公众的角度来看,该篇报道并未达到恢复邵某某名誉的目的。综上所述,A日报社提出其报道不存在严重失实,具有依据的抗辩理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A日报社的涉案新闻报道存在部分严重失实,使公众对邵某某产生一定误解,造成邵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故A日报社应承担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对于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形式和范围,由法院根据侵权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予以判定。邵某某系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首席专家,A日报社的新闻报道必然对邵某某在其专业领域内的名誉产生不良影响及后果,其要求A日报社赔偿名誉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A日报社的上诉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上诉争议的焦点问题是《A日报》关于“邵某某等人在《柳叶刀》杂志发表文章”的新闻报道是否有客观依据。

首先,从《A日报》刊登的涉案文章的标题看,其表述欠缺事实依据。涉案文章的副标题是“学者未经允许擅自采用他人资料发表论文”。标题是一篇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的浓缩,在现代社会更是很多人获取资讯时的重要关注点。新闻报道的标题虽然力求简洁和吸引人,但不应单纯为了吸引人而不顾标题信息的客观性。本案中,邵某某未经单位审批而在涉案文章中所采用的是全国××病防治数据库中的数据,该数据库是属于国家的数据库,并非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有。《A日报》在报道的标题中使用“擅自采用他人资料”的表述,与邵某某“未经审批擅自使用国家数据库”的事实不符。未经审批而使用国家数据库属于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而擅自使用他人资料则可能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因此,涉案报道的标题表述缺乏客观依据。

其次,从《A日报》刊登的涉案文章的内容看,其表述也欠缺事实依据。公共媒体在事实陈述中应恪守新闻规范,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为此,公共媒体的新闻报道信息应有基本的证据支撑或来自于权威渠道。本案中,涉案文章的内容中刊登的对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采访内容,均与某中心《调查报告》中刘某某、孙某某本人陈述内容不符。虽然《调查报告》的形成时间晚于新闻报道时间,但《调查报告》中的内容是调查小组与刘某某、孙某某等本人确认的事实。而涉案报道中关于刘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采访内容却并未经本人确认,且A日报社也未能提供当时的采访录音以印证其真实性。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A日报》涉案报道内容中对刘某某等人的采访内容有客观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A日报社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本案中,《A日报》在并无证据保证其涉案报道属实的情况下,应该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也就是应该进行平衡报道。但从涉案报道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篇幅都在有倾向性地针对邵某某进行负面评价。尤其是引用了并没有参与事件调查从而并不全面了解事实情况的邱某某的具有明显针对性的负面评价。因此,《A日报》的报道偏离了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极易对公众形成误导。基于以上分析,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文章构成对邵某某名誉权的侵犯并无不当。

A日报社上诉还认为“《协调处理建议》内容真实,A日报社以此作为报道依据并无不妥”。但是,《协调处理建议》本身只是处理建议而非最终结论。并且,《协调处理建议》第一条即为“由某疾控中心委托第三方认定事件性质,分清是非”,这表明协调小组对于事件的最终结果尚无定论。在这种情况下,《A日报》的报道内容中却并未指出其报道内容来源于并非最终结论的《协调处理建议》,也没有指出《协调处理建议》第一条的内容,而是选择了对邵某某不利的内容作为支撑。这样的报道内容极易让公众形成误解,违背了新闻报道中应坚持的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因此,对A日报社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