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解立案证据定罪量刑标准与法律适用:第四分册·第十四版(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 《最新执法办案实务丛书》编写组
- 4063字
- 2022-07-26 11:50:46
3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构成本罪需要齐备三方面要素:行为人编造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虽然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有形的损害,但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传播会对公共秩序和公众心理造成无形的危害,如引起大范围恐慌或者导致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医疗、教学、科研等秩序无法正常进行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为人要有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传播的行为。这里的“编造”,是指出于各种目的故意虚构并不存在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里的“传播”,是指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散布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行为。
二、行为人编造、传播的必须是虚假信息。虚假信息的范围包括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险情”,即危险的情况,包括突发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以及其他危险情况等。如交通事故、建筑物倒塌、建筑事故等。“疫情”,是指疫病的发生和发展情况,主要指传染病。如H1N1流感、SARS、HIV等各种传染性疾病。“灾情”,即受灾的情况。如火灾、洪灾、地质灾害等。“警情”,是指社会发生治安、犯罪事件后,必须由警察来维护社会稳定的突发性事件,或者说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如各种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
三、行为人传播的方式必须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其他媒体”主要指除了信息网络之外的传统的纸面媒体,如报纸、杂志等。
四、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致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司、企业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正常的医疗、教学、科研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
五、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自己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动机有很多,如恶意中伤、制造恐慌、报复社会等,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
行为人因误听、误信谣言,确实不知相关信息是虚假险情、疫情、灾情或警情而传播的,不构成犯罪。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界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两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社会公共秩序,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两罪的不同之处在于客观方面:第一,两罪编造、故意传播的信息类型不同,本罪虚假信息的范围包括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所涉及的信息包括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第二,本罪不处罚单纯的编造行为,行为人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后,必须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才能构成犯罪;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罚单纯的编造行为,只要行为人编造了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不论是否实施传播行为,都构成犯罪。第三,两罪的信息传播途径不同。本罪的传播途径必须是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的传播途径没有限制,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的。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编造的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证据。2.证明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虚构、编造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编造、传播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4.证明行为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节录)(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发〔2020〕7号)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节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