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组织、资助非法聚集案

概念

本罪是指行为人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4款的规定,构成本罪需要同时齐备三个要素: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定罪标准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即正常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和稳定性。非法聚集所针对的对象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司、企业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正常的医疗、教学、科研秩序等。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或者多次资助他人非法聚集。这里的“多次”应当指三次以上。“组织”,是指组织、策划、指挥、协调非法聚集活动的行为。“资助”是指筹集、提供活动经费、物资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非法聚集”是指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在公共场所集会、集结的行为。

二、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是指造成社会秩序混乱,致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司、企业等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医院、学校、科研单位等正常的医疗、教学、科研秩序受到严重干扰,甚至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对扰乱社会秩序的方式没有限制,可以是暴力性的,也可以是非暴力性的。

三、情节严重。情节是否严重,可以通过行为人组织的次数、组织的规模、资助活动经费的数额、资助的次数以及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所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多次组织、资助,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产生。

罪与非罪

是否构成本罪,关键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此外,行为人实施3次以上的组织、资助行为,不论是组织还是资助行为,只要达到3次以上就可以;3次以上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必须有3次以上聚集活动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证据参考标准

主体方面的证据

一、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身份等自然情况的证据。

包括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特定职责证明等,主要是证明行为人的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出生地、职业(或职务)、住所地(或居住地)等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出生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干部履历表、职工登记表、护照等。

对于户籍、出生证等材料内容不实的,应提供其他证据材料。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应有护照等身份证明材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犯罪的案件,应注明身份,并附身份证明材料。

二、证明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材料。

主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故意的证据:1.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证明故意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的证据

证明行为人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

具体证据包括:1.证明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协调他人非法聚集达到三次以上的证据;2.证明行为人资助他人非法聚集达到三次以上的证据;3.证明行为人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共达到三次以上的证据;4.证明被聚集的人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的证据;5.证明行为人多次组织他人聚集规模较大的证据;6.证明行为人多次资助聚集活动数额巨大的证据;7.证明行为人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所实施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大的证据。

量刑方面的证据

一、法定量刑情节证据。

1.事实情节。2.法定从重情节。3.法定从轻减轻情节:(1)可以从轻;(2)可以从轻或减轻;(3)应当从轻或者减轻。4.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法定减轻免除情节:(1)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可以免除处罚。

二、酌定量刑情节证据。

1.犯罪手段;2.犯罪对象;3.危害结果;4.动机;5.平时表现;6.认罪态度;7.是否有前科;8.其他证据。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适用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节录)(2014年4月22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发〔2014〕5号)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节录)(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