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值班律师制度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部门规章及文件

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 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49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羁押时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看守所应当告知其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请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值班律师。

2.《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2019年2月25日)

7.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根据刑诉法、司发通〔2017〕84号和司办通〔2018〕2号文件,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要求如下:

a)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b)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应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解答法律咨询,提供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

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3)在审查起诉阶段,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就案件处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

4)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5)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c)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值班律师可对以下事项提出意见: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d)值班律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就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的,有权要求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为其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e)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应持律师执业证书(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持律师工作证),实行挂牌上岗。

f)值班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时,应现场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咨询的法律问题和提供的法律解答;解释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对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引导其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站应建立工作台账。

g)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不提供出庭辩护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或者办案机关的通知,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