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基层法院管辖[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部门规章及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7月20日修正 公安部令第159号)

第24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25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