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预订的酒店被取消,酒店应当双倍返还预订人的定金吗?

案情

6月12日,林某的妻子生下一名男婴。为了给儿子庆祝满月,林某于6月27日预订了市里数一数二的大酒店,一共订了8桌酒席,时间是7月13日上午10点,并交了5000元的定金。大概过了一周的时间,林某突然接到了酒店人员打来的电话,电话里称:“不好意思,林先生,由于在7月13日那天本酒店被一位庆祝寿宴的陈先生包下,因此不能承办您儿子的满月酒了,您预交的定金我们会返还给您。”林某对此感到十分生气,再重新预订酒店时间有些来不及,本来订好的这家酒店也只能被迫取消,因此,林某要求酒店必须返还自己双倍的定金,否则会将酒店诉至法院。那么,酒店应该双倍返还林某定金吗?

解析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确保合同按照约定履行的担保方式。为了督促合同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合同的“定金罚则”,该准则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同时,本案例中酒店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案例中,林某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林某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该酒店明确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该酒店应该向林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