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应知应会法律知识学习手册(以案普法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1003字
- 2022-07-26 12:04:48
5.超市保安可以强制搜查顾客物品并扣留顾客吗?
案情
一天下午,沈某到某超市买东西,可等到付款后离开时,超市的电子报警装置突然发出了响声,该超市保安人员见状立即将沈某的包夺过来进行检查,甚至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把沈某带到了办公室,并强制扣留了半个多小时,任凭沈某如何解释也无济于事,还引来不少群众围观。后来,经过核查才得知是因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沈某所购物品消磁,才导致沈某离开时报警装置响铃。事情查清楚后,保安将沈某放走。但此时的沈某愤怒至极,他认为自己的身心已经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那么,沈某有权要求超市道歉并赔偿损失吗?
解析
超市的行为属于侵犯沈某人格尊严的做法,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人格尊严权,是指与公民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是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具体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以及荣誉权等,而本案例中的超市显然已经侵犯了沈某的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他人的人格尊严依法不容侵犯。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本案例中,超市保安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私自搜查沈某的物品,并将其带入办公室强制扣留半个多小时的行为,是对沈某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的侵犯,超市的这一行为给沈某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沈某有权要求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一十一条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剥夺、限制他人的行动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