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下册)
- 郭锋等编著
- 519字
- 2022-08-02 15:54:35
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依约使用租赁物义务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本条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相同。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主要效力之一就是承租人取得并享有租赁权。租赁权的内容就是对租赁物进行使用和收益。承租人因出租人交付租赁物而取得现实地行使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关于租赁物的使用方法一般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若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当事人双方首先应依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即双方可以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其使用方法;若仍不能确定,则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即按租赁物通常的用途使用。
【适用指南】
本条规定与本法第七百一十条、第七百一十一条是关联条款。本法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租人依约或依据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时,承租人不承担责任。相反,根据本法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或未依据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