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合同形式的规定。

【立法要点及理由】

1.条文修改。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只有6个月以下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或者其他非书面形式,6个月以上的合同,只要未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租赁合同,均视为不定期租赁。从文义解释,无论当事人有无证据证明合同双方曾有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如录音、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只要没有书面合同,就应当认定为不定期合同。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延续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但在条文第二句中增加了“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的内容。

2.法律推定的事实应允许反驳推翻。诉讼过程中,法官虽希望尽可能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公正裁判,但囿于主客观条件,依据诉讼证据规则所认定的法律事实有时并非就是客观事实。实践中,对于某类事实,由于查证较为困难,为降低证明难度,法律特别规定,可从基础事实推出要件事实,只要当事人证明了基础事实就可以推定出要件事实。因适用推定是为了降低证明要件事实的难度,故在当事人直接反驳证明难度较大的要件事实不成立时,推定的事实可以被推翻。[4]如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可以宣告死亡。上述规定即是法律推定,是法律上拟制的一种死亡。若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后来又出现,则推定的事实自然可被推翻。回到租赁合同期限的问题,在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下,由于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难以确定,故法律推定其为不定期租赁。既然是推定,自然应允许当事人反驳。若当事人举示的证据足以推翻法律拟制的事实,则不能再适用法律推定。因此,民法典增加“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这一内容后,更加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

【适用指南】

本条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这一限制后,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其他证据确定租赁期限的,即使没有书面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定期合同,而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确定租赁期。从鼓励交易的原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考量,该规定无疑有其合理性。但是这就导致一种结果出现: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租赁合同关系,不再必然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今后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慎重对待,评估风险,规范行为,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存在其他证据确定租赁期的,法院也可以依法认定为长期的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