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概念

本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其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和《刑法修正案(三)》的规定,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