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资敌案

概念

本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12条的规定,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本罪未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只要行为人在战时实施了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都应当立案追究。本罪是特定时间的犯罪,即“战时”。战时,是指全国或者局部地区发生战争的时期,只要宣布该地区进入战争状态,不论是否正式开战,均应视为战争时期。所谓资敌,是指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这里的军用物资是指军用被服、军用粮食、用于军事用途的车辆、各种器材及军需经费等。如果提供的不是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而是其他非军用物资,则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敌人”,是指与我方交战的带有军事性质的武装力量。为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和军用物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间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