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案

概念

本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六种犯罪行为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要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了资助行为,不论被资助人是否已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应当立案追究。本罪资助的范围是特定的,即《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的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六种犯罪,如果资助实施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所犯罪行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