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对合同订立有过失情形下过错责任的分配

——特彩公司诉艾可陶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特彩公司

被告:艾可陶公司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7日,原告(供方)与被告(需方)签订购销合同,主要载明:采购产品中涂数量400kg、单价15元,总金额6000元;采购产品彩点数量600kg、单价22元、总金额1.32万元;罩面200kg、单价20元、总金额4000元;合计2.32万元。结算方式预付30%下单发货,剩余70%验货后付清。交货日期为收到预付款后7天内交货。供方不能按期交货、需方不能按期付款,责任方须按未执行合同金额的10%给予对方赔偿,单方终止或废除合同的,须向对方赔偿未执行合同金额的30%。如供方到货有质量问题,货到7天内提出书面反馈;逾期视为需方接受产品质量。

2019年5月10日,原告向被告供货多彩中层400kg,多彩漆607kg,罩光面漆200kg。随后双方通过微信对耗量数据、油漆质量等进行沟通。

2019年7月10日,被告就原告的催款函作出回复,主要载明:(1)原告提供的打样耗量有误,多彩粒子购买27桶,实际使用不到5桶,多余部分曾承诺运回原告处,后不了了之。(2)涂料出现剥落现象,原告仅提供内部手写合格证。

【案件焦点】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存在过失的情形下,双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何进行分摊。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的发货单可以证明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被告发出价值23354元的货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一般来讲,漆膜脱落、剥落、起鼓、起皮等现象主要原因有:底面漆不配套、物面不洁、物面处理不当、施工温度影响等。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系不合格产品并提供了照片和聊天记录。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提供的产品系不合格产品,且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数量,本次购销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先由原告确定耗量,再由被告确定采购数量。关于耗量误差造成多采购的数量,被告可以予以退货,但因双方质量等争议造成22桶多彩漆(价值10648元)在被告处过期无法使用,对此损失双方均有过错,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对此损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即被告支付该22桶多彩漆价款的70%即7453.6元。综上,被告尚应支付原告货款13045.6元。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责任方须按未执行合同金额的10%给予对方赔偿,故被告还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1304.5元。据此,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艾可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特彩公司货款13045.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304.5元。

【法官后语】

买卖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均应审慎确认合同标的物的数量、规格,涉及专业化判断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提供专业化意见时也应以审慎态度为原则,如因提供的专业化意见与现实情况出入较大,提供意见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其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赔偿责任的分摊比例因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会导致判决时存在争议。

本案中,因原告系从事买卖油漆的专营性企业,被告在量化工程所需油漆数量时,将需粉刷的面积报给原告,由原告给出所需油漆的数量,后被告按照原告给出的数量向原告购买油漆,但实际粉刷时却发现油漆实际所需量与原告给出的油漆所需量存在较大出入,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导致油漆未及时退回而过期。对此,承办人出现此类案件时如何确定双方责任分摊比例提出如下看法:

第一,作为提供专业化意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其应对提出的专业化意见负责,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依据该意见采购标的物出现偏差导致损失的出现(如货款支付后利息损失),则提出意见一方应对该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第二,如因上述情况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且未得到妥善解决,并最终造成合同标的物损毁或失效的,应确认提供专业化意见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基础上,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损毁或失效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则可减轻对方责任。本案中,被告依据原告提供的意见采购油漆,发现油漆数量明显多于实际所需,在此情形下其未能及时与原告协商此事,导致油漆在其处过期,被告自身对损失的扩大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可减轻原告的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杨亚坤 吕俊杰